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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華人法律史 

美國華人,或稱美籍華人,包括來自於中國、台灣、香港及世界各地、後來歸化成為美國公民的華人及他們的後代。他們的人數至2011年超過400萬人,約佔美國總人口的1.3%<ref>[http://www.1000plan.org/groups/viewonetopic/2870 2011年美国华裔人口动态研究报告], 千人計畫.  2011年2月23日</ref>。他們大多數居住在大都會地區,如紐約、北加州及洛杉磯[2]。
最著名的美國華人是建立中華民國的國父孫中山先生,其他著名人士還有諾貝爾獎得主李政道、楊振寧、朱棣文,政治人物吳仙標、黃建南、駱家輝、趙小蘭、律師邱彰、演藝界人士李小龍、李安,雅虎創辦人楊致遠等。
美國華人在過去二百年來,深受美國白人的歧視,惡名昭彰的排華法案直到1943年才被廢止。加州議會於2009年、美國參議院於2011年,正式向美國華人為歷史的排華法案道歉[3][4]。
在法律上,無論中、美或台、美都尚未簽署引渡條例,因此若在中國境內犯罪後逃匿美國,司法正義可能有所未迨[5]。
華人在美國被尊稱為「模範」少數民族,他們不像黑人轟轟烈烈的為自己爭取權益;就算在職場上受到歧視,也多默默無言、概括承受。根據2005年美國平等雇用委員會(EEOC)的調查,華人在職場上受到歧視的比例為31%,比黑人的26%更高,但較少有人以訴訟方式解決問題[6],更別提一直上訴到最高法院了!
孔子在兩千多年前曾說,必也使無訟乎。(論語顏淵篇,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與孔子背道而馳的是這群花上畢生精力打官司、為後代爭權益的本書中的主人翁。他們投注了生命、情感以及鉅額的律師費,而他們所參與的個案,影響全體華人權益至鉅,貢獻非凡。他們當中有很多人是打輸了官司,但那是非戰之罪!在這些判決當中,大法官們還是寫下了重要的法律根據,讓下一批華人可以打贏這場攸關生存權的戰爭。
編著法律史和其他的歷史非常不同,寫歷史者無不盡吐一家之言, 但編著法律史則應客觀呈現出判例的真意,以正確反映當時的主流思潮及價值觀。
最高法院是美國最高的立法機構之一,每年平均聽審70件案子,這些案件只佔其申請聽案總數的1%- 2%。一般的案件要到達最高法院只有三種途徑:一是由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上訴的案件,二是由各州最高法院提起的上訴,三是由最高法院主動介入,解決兩州之間的糾紛。因此,由華人參與的最高法院案件,對全體華人的重要性自不待言。
大法官在判決中皆會生動的敘述該案事實,或是引經據典的遵循前例,或是推翻前例。在1960年以前,多數判決的論點皆帶有嚴重歧視華人的色彩,反映出當時華人處境之險惡。
從130年前的排華法案,直到1965年“移民及國籍服務法”還給華人公道,百餘年來,美國華人歷經嚴厲的歧視及慘無人道的排華暴動, 忍辱負重,直到2006年中國崛起,成為世界舉足輕重的經濟強國。忽然之間,舉世展開一股向華人道歉的風潮:2008年法國向該國華人為歷史性的歧視道歉,2010年加拿大向加拿大華人道歉, 2009年加州政府向加州華人道歉, 2011年美國參議院全票通過向全美華人為百餘年排華法案及其他歧視性法案道歉。自清廷以降,弱國無外交,全體華人連帶遭殃,現在總算一吐怨氣。
在此衷心的感謝所有建立起最高法院判例的華人及其家屬、中華民國外交部、台北故宮博物院、美國舊金山市立圖書館、美國舊金山中國歷史協會以及美國加州公園服務處圖像管理部門同意提供珍貴的歷史照片。
這是第一部關於美國華人的法律史, 因為我們每天都在寫歷史,所以本書勢必隨時增修。慶幸的是,本書同時出版電子書,加上現在資料從網路上垂手可得,不必像當年司馬遷要花20餘年才寫一本史記。還請各位讀者隨時提供寶貴的意見,以讓本書跟上時代的滾滾巨流。


==美國華人移民血淚史(美籍華人移民血淚史)==

===1785年 美國華人之始  The Beginning of the Chinese Americans===
:傳說中的[[華人]]赴美之初。三名[[中國]]海員乘「帕拉斯號」(PALLAS)海船,抵達[[馬里蘭州]]的[[巴爾的摩]],他們被船長拋棄而受困當地<ref>http://www.law.umaryland.edu/faculty/tbanks/chinatown/tl.htm</ref>。

===1840年 鴉片戰爭  Opium war,Chuanbi draft treaty,Treaty of Nanjing and Treaty of Bogui === 
                                         
:鴉片戰爭(Opium war)、穿鼻草約(Convention of Chuanbi)、南京合約(Treaty of Nanking)、虎門合約(Treaty of Bogui)<br/>
:在鴉片戰爭以前,[[中國]]皇帝自以為「天朝上國」,對[[西方]]一無所知。乾隆在給[[英國君主|英國國王]]的信中大言不慚的說,[[中國]]什麼都有,沒有必要跟[[英國]]作生意。當時[[英國]]對[[中國]]有很大的貿易逆差,決定以賣鴉片抵償。<br/>
:自1750年起,數以萬計箱的鴉片被輸入[[中國]],[[中國]]人吸食鴉片上癮,傾家蕩產的去買毒品,終至家破人亡。<br/>
:清朝廷中以林則徐為首主張全面禁菸,並宣佈逾一年不戒菸者處死。<br/>

:1838年,道光皇帝得知皇室成員也在吸時鴉片,決定委任林則徐以欽差大臣的身份至廣州查禁鴉片。<br/>
:1839年3月,林則徐抵達廣州後,將矛頭對準外國商人,首先要求外國商人繳出已運到[[中國]]還沒賣出的鴉片煙;其次,簽署具結,聲明以後不再攜帶鴉片來[[中國]]。當時的外商以為[[中國]]官員皆可被賄賂,因此對林則徐敷衍了事,沒想到林則徐下令派兵包圍外國商館,迫使英商繳出鴉片兩萬多箱,並於6月3日在虎門海灘上燒毀,一共燒了40餘日。以後6月3日就被訂為[[禁煙節]]。
:[[英國]]駐華商務總監[[義律]](Sir Charles Elliot)下令停止與[[中國]]通商,並將英僑從廣州撤退到澳門,因澳門總督拒絕保障他們的安全,結果再遷至九龍尖沙咀對面的海面。<br/>

:1839年6月20日,[[英國]]水手因酒醉在尖沙咀與村民發生毆鬥,村民林維喜傷重不治。事發後,義律同意賠償死者家屬,但拒絕按照《大清律例》交出其中一名水手償命,並以擁有領事裁判權為由自行審訊兇手。<br/>
:義律於8月12日在英船上開庭,對5名兇手輕罰後便送回[[英國]],事後才知會[[中國]]官方。林則徐在查證《萬國公法》後,發現義律根本不具備領事裁判權,故於1839年8月15日宣佈驅逐義律,禁止[[中國]]人向[[英國]]人提供糧食和日用品,並派戰船封鎖英船。<br/>
:9月5日,義律與林則除談判,要求解除禁令和提供水糧,恢復正常貿易關係,不料遭到拒絕。當日下午2時,義律發出最後通牒,林則徐仍不予理會。[[英國]]軍艦正式向[[中國]]船艦開火,揭開鴉片戰爭的序幕。<br/>
:消息傳到[[英國]]後,引起[[英國國會]]大反彈,以271票對262票通過出兵[[中國]],並於10月1日以「受到侮辱」、「生命安全受威脅」和「財產受損」為名,對清廷宣戰。<br/>

:1840年6月鴉片戰爭爆發,清廷於廣東一帶嚴密佈防,義律卻揮軍北上,輕易攻陷定海,隨即於8月11日抵達大沽口。道光皇帝大為震驚,立即委派直隸總督琦善去談和,並於9月28日免去林則徐的官職。琦善於11月29日抵達廣州,義律提出14點要求,包括重開商埠、賠償煙價和兵費、訂定稅則和治外法權等等。道光聞訊憤怒異常,於1841年1月20日命令琦善停止談判,準備打仗1。但義律早在1月6日就得知談判即將破裂,於1月7日出兵攻佔沙角炮台和大角炮台,並在1月20日擬定 《穿鼻草約》,要求清廷賠償[[英國]]政府600萬銀元,並割讓香港。義律於次日即單方面公佈《穿鼻草約》<ref name="Opium War">{{cite web|url=http://www.lalulalu.com/viewthread.php?actioin=printable&tid=1621408|title= Opium War|publisher=LaluLalu|date=2010-07-25}}</ref>,並在1月26日私自派HMS硫磺號搶佔香港,在島上升起[[英國]]國旗,琦善被革職查辦。<br/>

:道光於1月27日正式下詔對[[英國]]宣戰。2月26日,義律攻下虎門,2月27日進攻烏涌,3月3日兵臨廣州城下。由[[美國]]領事出面,雙方於3月20日達成協議。道光深表不滿,改派奕山為「靖逆將軍」,赴援廣州,在5月10日向英軍發動攻勢,5月22日義律發動反攻,炮轟廣州,擊潰清兵,奕山於5月27日乞降。義律突被[[英國]]政府以「未有堅持[[英國]]政府的全部訴求」和「未有依從訓令」的理由罷免,召他回國,原來是《川鼻草約》被倫敦認為英方得益太小。義律被召回後,[[英國]]改派砵甸乍爵士'''(Sir Henry Pottinger)'''為英方全權代表,並於1841年8月再起戰事。1841年8月英軍進攻[[廈門]],隨後定海等地相繼失陷,1842年八月,[[鎮江]]、[[吳淞]]等地也相繼淪陷,英軍兵臨[[南京]],[[清政府]]被迫與[[英國]]簽署《南京條約》,第一次[[鴉片戰爭]]結束。1843年,[[中國]]又與[[英國]]簽署《[[五口通商附粘善後條款|虎門條約]]》<ref name="Opium War">{{cite web|url=http://www.lalulalu.com/viewthread.php?actioin=printable&tid=1621408|title= Opium War|publisher=LaluLalu|date=2010-07-25}}</ref>。<br/>

===1844年 望廈條約 The Treaty of Wanghia, also the Treaty of Peace, Amity, and Commerce, with tariff of duties===

:望廈條約 是中美簽署的第一份不平等條約。
:1844年7月,[[美國]]得知中英簽署的《[[南京條約]]》後,聞風而來,[[眾議員]]顧盛'''(Congressman Caleb Cushing)'''被泰勒總統任命為首任使華代表,與清廷在[[澳門]][[望廈村]]簽署《[[望廈條約]]》,又稱為《五口通商章程》。該條約共三十四條,說明[[美國]]與[[英國]]同樣享有片面最惠國待遇,而且日後[[中國]]若給予其他國優惠,[[美國]]同樣享有<ref name="望廈條約">{{cite web|url=http://zh.wikipedia.org/wiki/%E6%9C%9B%E5%BB%88%E6%A2%9D%E7%B4%84|title= 望廈條約}}</ref>。望廈條約的內容為:<br/>
#[[美國]]人不受[[中國]]司法管轄。[[美國]]人在[[中國]]犯罪,只有[[美國]]駐華官員有權根據[[美國]][[法律]]逮捕、審罪及懲罰。<br/>
#[[美國]]軍艦可自由出入 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等五個通商口岸。[[美國]]人可在五個通商口岸購買房地產,建教堂、醫院和墓地。<br/>
#廢除禁止外國人學[[中國]]話的規定。<br/>
#禁止販賣鴉片。<br/>
#第34條約定:12年後本條約可再修正和斟酌。此條成為第二次鴉片戰爭的肇端。<br/>
:《望廈條約》全面破壞[[中國]]的領土主權、司法主權和關稅主權,它比中英南京條約更為完整,成為日後中法黃浦條約及其他不平等條約的範本。但諷刺的是自由的中外貿易,也使這五個城市的經濟迅速發展,成為商業最發達的城市。<br/>
:隨著國際局勢的發展,[[中國]]與英、美、蘇聯手對抗[[日本]]及德國,成為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同盟國,並於1942年1月1日領銜與26個國家在華盛頓簽署《聯合國家共同宣言》。[[蔣介石]]在日記中寫道,「我國簽字於共同宣言,羅斯福總統特別對子文表示:歡迎[[中國]]列為四強之一。此言聞之,但有慚惶而已。二十多個交戰國共同宣言發表後,中、美、英、蘇四國已成為反侵略的中心,於是我國逐列為四強之一。國家之聲譽及地位,實為有史以來空前未有之提高。」<br/>
:1943年1月11日[[中國]]在[[華盛頓]]、[[重慶]]與[[美國]]、[[英國]]簽定了《中美新約》、《中英新約》。廢除了一個世紀以來的「[[不平等條約]]」,結束了列強百年來在[[中國]]的領事裁判權、通商口岸特別法庭權、使館及一些鐵路沿線的駐兵權、沿海貿易與內河航行權等特權,「百年屈辱,洗於一日」<ref name="中美望???">{{cite web|url=http://www.hudong.com/wiki/%E3%80%8A%E4%B8%AD%E7%BE%8E%E6%9C%9B%E5%8E%A6%E6%9D%A1%E7%BA%A6%E3%80%8B|title= 中美望???}}</ref>。<br/>

===1848年 [[加州]]淘金熱   California Gold Rush=== 

:1848年1月 24日, 在加州柯瑪市賽特磨坊(Sutter Mill, Coloma, California)發現金子,消息傳出後,短短一年的時間,三十萬人擠爆加州,淘金客遠從拉丁美洲、歐洲及中國趕來。這些淘金客後來就被稱為49ers(與舊金山足球隊同名)來紀念當時的年代。
:到了1850年,較容易採集的金子都被採光了, 美國當地人為了害怕競爭,開始排擠外國人,加州議會開徵外國礦工稅、聚眾攻擊外來的工人,特別是拉丁美洲工人及華工。由於華人的穿著及外表特別,也導致了對他們的敵意。
:華人移美的人數越來越多,從1849年的數百人,到1852年光是舊金山就有二萬人。著名的淘金城市維佛偉(Weaverville)還有一間加州最老的道教寺廟,是當年華人礦工的遺物<ref name="California Gold Rush">{{cite web|url=http://en.wikipedia.org/wiki/California_Gold_Rush|title= California Gold Rush}}</ref>。<br/>

===1850年 加州第一位及第二位華人居民 The first and second Chinese residents of California===	

:"9月9日, 加州正式成為美國的一州。第一份美國人口普查顯示兩位中國雇傭為洛杉磯居民: Ah Fou and Ah Luce.1. <ref name="Historical Timeline">{{cite web|url=http://www.chssc.org/history/histtimeline.html|title= The Early Years|publisher= Chinese Historical Socie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year=2006}}</ref>

===1852年 加州第一件華人提訴 Foreign Miners License Tax imposed on Chinese minors ===

:1852年8月亞爾他加利福尼亞日報'''(Alta California Daily)'''一份19世紀[[舊金山]]的報紙,報導該市最出名的老鴇阿台(Ah Toy),將對聲名狼籍的[[中國]]幫派「四邑幫」頭目 Yee Ah Tye提告,因為他勒索她,要她麾下的娼妓付他保護費。.”阿台可比Yee Ah Tye聰明多了,她反而威脅要告他。” 記者很開心的寫到: “阿台可有兩把刷子, 她已住在[[美國]]國旗下三年了, 呼吸著共和國的空氣,她可不容易就被騙。更何況她就住在警察局附近,知道去那裡找庇護,也曾以被告身份出現在法官面前至少五十次。” 一年後Yee Ah Tye 因為攻擊及縱火案被關。 1854年[[美國]]訴豪爾案判決[[華人]]無權在法院做證,阿台的訴訟案也泡湯了<ref name="Chinese Immigrants and the Gold Rush">{{cite web|url=http://www.pbs.org/wgbh/amex/goldrush/peopleevents/p_chinese.html|title= Chinese Immigrants and the Gold Rush}}</ref>。<br/>

:1852年5月[[加州]]政府硬是徵收一筆外國礦工稅( Foreign Miners License Tax)<ref name="Foreign Miner's Tax">{{cite web|url= http://museumca.org/goldrush/curriculum/gamsaan/foreigntax2.html|title= Foreign Miner's Tax|publisher= Asian American Experience in the U.S.}}</ref><ref name="Foreign Miners' License Tax">{{cite web|url=http://calpedia.sfsu.edu/calabor/exhibit/LaborLaw2.pdf|title= Foreign Miners' License Tax|publisher= California State Library}}</ref>   每月每人3元,以保障白人的工作機會。這是兩年內對非[[美國]]人第二次徵稅,擺明了是歧視[[中國]]礦工。這項稅負至1870年增加到每月20美元,同年被判違憲。當年[[加州]][[華人]]約25,000人。<br/>

===1854年 人民訴霍爾案 People v. Hall===

:1854年[[加州]]最高法院判定[[華人]]無權就白人犯罪與否做證。本案中喬治豪爾(George W. Hall)是個白人,因謀殺內華達州[[華人]]礦工Ling Sing(凌欣 譯音),經三位[[華人]]的做證而被定死罪。[[加州]]最高法院決定[[華人]]證詞無效後,豪爾被無罪釋放。<br/><ref name=" People_v._Hall ">{{cite web|url=http://en.wikipedia.org/wiki/People_v._Hall|title= People_v._Hall }}</ref>

:[[加州]][[最高法院]][[大法官]]穆瑞( Justice Ch. J. Murray)宣佈多數意見,他說因為大多數人認為[[中國]]人的種族,在本質上較為次等,智能的發展有限,而且他們在語言、意見、膚色、和體格與白人都不一樣,與白人在本質上有無法超越的鴻溝,因此他們無權作證去結束任何[[美國]]公民的生命,也無權參與[[美國]]政府事務的管理<ref>http://www.cetel.org/1845_hall.html</ref>。<br/>

:本案的判決延伸了1850年[[加州]]刑事訴訟法對黑人、黑白混血或印地安人不得就白人之事務做證的規定。從此『印地安人』的定義包含[[華人]],『黑人』包括所有非白人。也使得白人對美籍[[華人]]的暴力無法被起訴,造成白人和[[華人]]之間關係更趨緊張,也間接的導致1877年舊金山的反華暴動<ref name="Anti-Chinese Riot of 1877 San Francisco
">{{cite web|url=http://www.flickr.com/photos/davidtoshiyuki/4301611845/|title= Anti-Chinese Riot of 1877 San Francisco
}}</ref> 。

:1877年,舊金山有數千人到市政府前抗議鐵路公司降低工資,並謾罵[[華人]],因為華工接受較低的工資。最後暴徒聚眾500人,企圖把[[中國]]城燒掉。舊金山警力只有150人,其中30名騎馬警察從一家[[中國]]城洗衣店趕到另一家,以阻擋暴徒縱火。最後由警方組織5000位舊金山民眾的自願隊,個個帶著斧頭,驅逐暴民,成功地保護了[[中國]]城,鐵路公司也因此放棄了工資上的刪減。
:1873年修改的[[加州]]民事訴訟法廢止所有關於做証的[[法律]]。

===1862年 [[加州]]徵收警察稅(police tax) California passed the Chinese Police Tax===

:[[華人]]每月需付$2.5美元稅金,於1863年被判無效,因為違反[[加州]]憲法<ref name="Chinese Police Tax Law">{{cite web|url=http://www.cetel.org/1862_tax.html|title= Chinese Police Tax Law|publisher=Ancestors in the Americas|year=2009}}</ref>。<br/>

===1865年 華工修築太平洋鐵路  Chinese laborers worked on the Pacific Railway===

:美國招徠大批中國勞工修築太平洋鐵路

:穿越北美大陸,全長3000多公里的太平洋鐵路,是世界第一條跨洲鐵路,是世界七大工業奇蹟之一。在鐵路修建設之前,美國人從紐約到舊金山需要乘船繞道南美洲,最短也要六個月。美國政府意識到交通對於促進經濟的重要,在1862年由林肯總統批准了第一個建設太平洋鐵路法案,由聯合太平洋鐵路公司和中央太平洋鐵路公司共同承建。

:修建鐵路工程艱鉅,白人多不願從事這項苦差事,因此從1865年到1869年間,約有16000多名華工被雇來參加築路工程,佔工人總數的90%,華工多來自廣東和福建。 儘管美國承包商開出的工資低廉,條件苛刻,但當時清廷腐敗、民不聊生,出洋謀生對窮苦農民來說,仍不失為一條出路。
:一批批中國勞工踏上了飄洋過海的船隻,走上為時一百多天條件惡劣的航程。史料記載當年運載華工的船隻,成百上千名華工像沙丁魚一樣擠縮在船艙,忍受著風浪顛簸,“日則並肩疊膝而坐,夜則交股架足而眠”。許多人因此死亡。根據史料,當年運載華工去美國的船隻,曾有4船共載2523人、途中死亡1620人的紀錄,死亡率高達64.21%。這些裝載華工出國的輪船就被稱為“浮動地獄”,而那個旅程被稱為”地獄之旅”。

:1865年2月,第一批華工身材瘦小,原本不被看好,沒想到個個吃苦耐勞,令承包商括目相看,決定大規模招募華工。1868年,中美雙方簽定《[[蒲安臣條約]]》,承認兩國公民可移民到對方國家,為美國在中國招募華工提供了法律依據。記錄顯示在中央太平洋鐵路公司工程中,華工的比例最後高達95%。

:華工不但要忍受氣溫高達五十度的內華達大沙漠,還要承受長達五個月的暴風雪。1866年寒冬,華工們挑戰塞拉嶺通道,一個垂直九十度、深達1000英尺的峭壁。從1866到1868年,至少2000名華工摔死。
:白人的種族岐視表現在工資上、 徵稅上及一波波的排華浪潮上。根據記載,當時華人每月工資是26美元,隨後逐步增加到35美元,但不包括食宿;白人的工資則為50美元,食宿免費。華人的食宿自己出錢,因為有特殊的飲食習慣,寧可自己人聚在一起煮東西,也不肯吃白人的伙食。

:儘管華人工資不及白人,但與中國國內農民相比還是很可觀。同一時期,中國國內農民一個月只有1美元的收入。當時加州報紙報導他們每月可以省下13美元;只要運氣好,2年左右華人就可以省下400美元,可以回中國做富農,或拿著這些錢去開店。

:1869年太平洋鐵路修建完成,但今天在加州首府沙克緬度的鐵路博物館 (California Railroad Museum)中,見不到當年華工的照片或是對他們的描寫與贊揚。其中一幅由史丹福先生請雇請希爾先生畫的完工圖,基本上只是幅想像畫,很多當時不在場的人都被畫入,但功勞最大的華工們卻只看到一位跪在那仰望白人僱主。次年1870年,華人在美人數增加至6萬3200人,並隨著鐵路移居美國各地。華人也逐漸走出中國城,學著融入美國社會,許多華工甚至將名字修改成洋名。他們學會了平等、尊嚴的民主意識,甚至懂得如何表達自身的訴求。

:1867年6月,太平洋鐵路的2000名隧道華工舉行罷工,要求工資平等、工時平等以及尊嚴平等:工資增為每月40美元,隧道內實行八小時工作制,禁止工頭打人。他們的呼聲通過蹩腳的英語喊出來,呼聲震天。雖然華工的第一次罷工失敗了,但有了這個先例,以後華工遇到工資偏低等壓迫,也會利用罷工來作為反抗的工具。

:2003年時,年僅31歲的美國華人張純如女士在她的《美國的華人:一部敘述史》(Chinese in America)一書,詳述華人移民美國百餘年來,飽受歧視和辛酸的異國開拓史。張純如說,太平洋鐵路是華工用生命鋪成的,「在每根枕木下面,都有一具華工的屍骨」。自幼年便從雙親的講述中聽到「南京大屠殺」張純如,發現各國的史料只知撻伐德國納粹的滅種慘案,卻對當年日軍在中國土地上的大屠戮渾然不知,這讓極富正義和民族使命感的張純如憤怒不已。她於1995年至1997年間,查閱了美國各大圖書館中關於1937年南京見聞的第一手史料,找到被塵封數十年的《拉貝日記》與《沃特林手記》,當中詳載日軍殺害及蹂躪南京城中數十萬中國婦女的慘劇。她並走訪南京當年的日軍屠戮地,訪談倖存者,核對中美史料記錄,每天工作超過十小時,終於1997年出版《南京暴行:被遺忘的大屠殺》(The Rape of Nanking)。這本書連登美國《紐約時報》非小說類十週的排行榜冠軍,張純如也成為三十年代血海中國的發言人。但長年把歷史的腥風血雨扛在己身,終於導致張純如罹患嚴重的憂鬱症,她於2004年11月舉槍自盡。消息傳出後,舉世同哀。張純如的銅像現在被放在美國史丹福大學胡佛研究院、南京市大屠殺紀念館中。她的寫作歷程於2007年被翻拍為電影《張純如-南京大屠殺》,在中國上映<ref>Iris Chang, “ The Chinese in America: A Narrative History “ (Penguin, 2003). ISBN 0-670-03123-2
Iris Chang, “ The Rape of Nanking: The Forgotten Holocaust of World War II “ (Basic Books, 1997). ISBN 0-465-06835-9
</ref><ref>The New York Times. 2004-11-12. Retrieved 2007-11-26.  Best sellers’ list 
Iris Chang, “Iris Chang- The Rape of Nanking”, a film made in 2007
</ref><ref>http://zh.wikipedia.org/wiki/%E5%BC%A0%E7%BA%AF%E5%A6%82</ref><ref>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04-11/17/content_2227100.htm</ref><ref>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book/2004-11/22/content_2245076.htm</ref><ref>http://big5.huaxia.com/xw/zh/00261109.html</ref><ref>http://ny.stgloballink.com/community/201105/t20110523_1583344.html</ref><ref>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book/2004-11/22/content_2245076.html</ref>。

:太平洋鐵路是華工用生命鋪成的,「在每根枕木下面,都有一具華工的屍骨」<ref name="baidu">[http://baike.baidu.com/view/1297576.htm ],Iris Chang,The Chinese in America(1968-2004),published by Viking Press</ref>。

===1866年 民權法案通過 The Civil Rights Act of 1866===

:民權法案通過,明示所有出生於[[美國]]的人,不論種族、膚色、或是否曾為奴隸,皆為[[美國]]公民<ref name="Civil Rights Act of 1866">{{cite web|url=http://en.wikipedia.org/wiki/Civil_Rights_Act_of_1866|title=Civil Rights Act of 1866|publisher=Wikipedia|date=2012-01-02}}</ref>。<br/>

===1868年  蒲安臣條約 The Burlingame Treaty ===

:中美簽署蒲安臣條約(Burlingame--Seward Treaty),認可自己的人民可移民對方之國,並享有平等待遇。<br/>
:《蒲安臣條約》(Burlingame Treaty)規定:<br/>
:#兩國僑民在對方國度均不得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欺辱凌虐」、「屈抑苛待」。
:#兩國均不得禁阻人民互相往來、貿易遊歷、久居入籍。
:#中美相互?予在對方國度的人民以「最優國」人民的待遇。
:#兩國人民均可在對方進入公立大小學,並設立學堂<ref name="Burlingame Treaty">{{cite web|url=http://en.wikipedia.org/wiki/Burlingame_Treaty|title= Burlingame Treaty}}</ref>。 
<br/>

===1879年[[加州]]憲法 California Constitution prohibited the employment of Chinese===

:《[[加州]]憲法》禁止市政機關和各公司雇用[[華人]]。1880年聯邦巡迴法院宣判本法違反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br/>

===1880年 漁業法 The Fisheries Act prohibited the Chinese from engaging in fishery===

:《漁業法》:禁止[[華人]]從事任何漁業活動。1880年聯邦巡迴法院宣判本法違反中美蒲安臣條約及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ref name="Asian American Legal">{{cite web|url=http://www.asianamericanlegal.com/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17&Itemid=26|title=Asian American Legal }}</ref>。<br/>

:《北京條約》第一款:限制[[華人]]到美的人數和居住年限。<br/>

:《[[加州]]民事訴訟法》:禁止白人與非白人包括[[華人]]結婚。1905年,[[加州]]立法擴大解釋所有白人及[[華人]]的婚姻皆為非法及無效。1948年,[[加州]]最高法院在培瑞茲案 in Perez v. Sharp 比最高法院早19年宣佈禁止不同種族通婚的[[法律]]違反憲法保障的平等權。

:排華事件頻繁,[[華人]]人數銳減至105,465人<ref name="Asian American History Timeline">{{cite web|url=http://www.cetel.org/timeline.html#4|title= Asian American History Timeline}}</ref>。<br/>

===1882年 排華法案 The Chinese Exclusion Act===

:禁止[[中國]]移民進入,[[華人]]不得入籍[[美國]]。<br/>

:此法通過後,[[華人]]移民[[美國]]幾乎中止,該法內容<ref name="Chinese exclusion act">{{cite web|url=http://en.wikipedia.org/wiki/Chinese_exclusion_act|title= Chinese exclusion act}}</ref>為:<br/>
:#停止華工入境10年。<br/>
:#不准境內[[華人]]歸化為[[美國]]公民,[[華人]]一旦回[[中國]]探親,就不能再回[[美國]]。<br/>
:#1880年11月17日前既居留[[美國]]並獲得[[海關]]證明文件之華工,暫時出境後准予重入[[美國]]。<br/>
:#持有[[中國]]政府英文證件,說明依約有權入美之[[華人]](非華工),准予進入[[美國]]。<br/>
:#非法入境之[[華人]],於此法案通過後,一律驅逐出境。<br/>
:#州法院或聯邦法院不得允許[[華人]]歸化為[[美國]]公民。<br/>
:#禁止華工及其眷屬入境。<br/>
排華法案於1943年被廢止,由麥諾森法案取代。
<br/>

===1885年 石泉慘案 Rock Springs Massacre ===

:因為「聯合太平洋鐵路公司煤礦部門」Union Pacific Railroad Coal Department以較低的工資雇用華工,導致白人失業,懷恨在心。於1885年9月2日,懷俄明州石泉市150多名白人以「勞工騎士團」Knights of Labor之名攜帶槍支包圍唐人街,進行燒殺搶掠,襲擊手無寸鐵的[[華人]],計有79間[[華人]]房屋被燒毀,28名[[華人]]被殺,15人重傷,26人逃進深山葬身狼腹,數以百計的[[華人]]被趕走。這是一起發生在在光天化日之下的暴行,震驚全美,警方隨即逮捕16名嫌疑人,但因為[[華人]]不能出庭作證,最後,16人全部無罪釋放<ref name="Rock Springs massacre">{{cite web|url=http://en.wikipedia.org/wiki/Rock_Springs_massacre|title= Rock Springs massacre}}</ref>。

===1886年 益和訴霍普金斯案Yick Wo v. Hopkins ===

:1870年時,[[華人]]在[[加州]]的人數約5萬人,至1880年時增至7萬5千多人,其中約3萬人住在舊金山, 佔當時[[加州]]人口約一成,引起當地白人的排斥,開始制訂各種[[法律]]來限制他們。1852年《外來礦工執照稅法》(Foreign Miner's License Tax),對[[華人]]礦工施以特別稅,不允許[[華人]]從事某些行業,1877年的[[加州]]憲法中甚至增訂反[[華人]]條款。

:1880年,[[舊金山]]通過了一道行政命令,要求木造建築中的洗衣店必需向市監察委員會(Board of Supervisors)申請許可,獲准後才能營業。這項[[法律]]乍看似乎合理,因為木造建築對於火災很脆弱。舊金山當時有320家洗衣店,約95%的店設立在木造建築中,其中有三分之二是[[華人]]所開。繼之,監察委員會拒發許可給任何木造建築內的[[華人]]的洗衣店,而非[[華人]]的洗衣店則是近百分之九十獲得許可。益和是一位在舊金山經營洗衣店多年的[[華人]],他在被拒發許可後,拒付罰款繼續營業,他隨後被逮入獄並遭到起訴<ref name="Yick Wo v. Hopkins, 118 U.S. 356(1886)">{{cite web|url=http://en.wikipedia.org/wiki/Yick_Wo_v._Hopkins|title= Yick Wo v. Hopkins, 118 U.S. 356(1886)}}</ref>。

:本案最後上訴至最高法院,經[[大法官]]全數同意的意見書中明示,他們並未考慮[[加州]]此一行政命令是否合法,但因為該法的執行會產生歧視,因此違憲,故撤銷檢方對益和的控訴。最高法院[[大法官]]馬修斯(Justice Matthews)代表全體[[大法官]]的意見認為,雖然[[華人]]洗衣店的擁有人可能不是[[美國]]公民,但他們仍受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保護:「任何州皆不得違反[[法律]]程序的剝奪生命、自由、財產;亦不應拒絕任何人受到[[法律]]平等之保障。」無論其種族、膚色或國籍為何。[[大法官]]馬修斯公然指責此命令賦予監察委員會一個處理權,可以任意針對個人來許可或駁回其申請,無須原因,也不須負責。此行政命令明顯的是要將[[華人]]排除於舊金山的洗衣業之外,因此無效;對益和的囚禁亦為非法,須立即予以釋放。

:益和案判決的法理,在1950年代華倫擔任主審[[[[大法官]](the Warren Court)任內,被引用在至少150次,最高法院的判決中,主要是用來推翻南方幾個州及城市,企圖限制黑人的政治權利。最高法院明示:純粹因個人的血統而實施的差別待遇,違反了自由社會平權的法理,令人憎惡。因此,任何歧視種族的立法皆無效。

:現在[[舊金山]]還有一所小學以益和命名--(Yick Ho Alternative Elementary School),來紀念這位司法鬥士。<br/>

===1889年 遲成平訴[[美國]] Chae Chan Ping v. the United States===

:遲成平於1875年至1887年6月在舊金山打工,他於6月2日回[[中國]]時帶著一份准許他回[[美國]]的證明文件。1888年10月8日,他入境時把此證件交給移民官,卻被拒絕入境並將他監禁,原因是一周前,國會才通過一項禁止[[中國]]勞工入境[[美國]]的法案(The Scott Act ),因此除非他在[[美國]]有超過1000美元的財產或有家人在[[美國]],他不能入境。該法案規定所有在本案通過前離境的華工,皆不得再回[[美國]]。遲成平隨後向聯邦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ref name="chae chan ping v. United States, 130 U.S.581(1889)">{{cite web|url=http://www.wikilawschool.net/wiki/chae_chan_ping_v._united_states|title= chae chan ping v. United States, 130 U.S.581(1889)}}</ref>。<br/>

:本案的爭議點是1888年國會通過的法案與之前簽定的中美蒲安臣條約相抵觸,是否仍有[[法律]]效力?<br/> 

:根據[[美國]]憲法第六條第二款『至上條款』'''(the Supremacy Clause)'''的規定: [[憲法]]、聯邦法及條約為最高法,所有[[法律]]若與這三種[[法律]]抵觸皆無效。 本案[[大法官]]認定1888年國會通過的排華法案高於蒲安臣條約,[[中國]]勞工在此以前根據任何法案所得到的許可證,政府皆可任意將其撤銷並禁止其入境<ref name="chae chan ping v. United States, 130 U.S.581(1889)">{{cite web|url=http://www.wikilawschool.net/wiki/chae_chan_ping_v._united_states|title= chae chan ping v. United States, 130 U.S.581(1889)}}</ref>。<br/>

:本案中[[大法官]]很技巧的解釋:國會所立的法是否有效,不屬於司法審理的範圍;而政府是否可忽視與他國的條約,也不是法院可以決定的。<br/>

:總之,法院的職責不在制訂[[法律]],而是在[[法律]]生效以後,宣告該[[法律]]的含義及其適用範圍。其他問題就超過法院的職權了。<br/>

===1892年 吉爾里法案 The Geary Act===

:國會通過《吉爾里法案》主要內容為: <br/>
:#1882年排華法案中禁止華工入境的法令延長10年。 <br/>
:#取消對[[華人]]的人身保護令,[[華人]]不得申請保釋。 <br/>
:#要求[[華人]]登記:每位在美[[華人]],必須至少有一位具威望的白種人認保作居留證明,才能登記。全美[[華人]]須在1893年四月底前完成登記。<br/>
:#每位在美[[華人]]須登記居住許可證並隨身攜帶。違反者將被驅逐出境或罰苦役一年的懲罰。<br/>

:1893 年 吉爾理法案被馬克里修正案(McCreary Amendment)取代。 <br/>

:該案將吉爾里法案中規定的登記期限延長半年至1893年10月止<ref name="Geary act">{{cite web|url=http://en.wikipedia.org/wiki/Geary_act|title= Geary act}}</ref>。

===1893年 馮越亭訴[[美國]]案 Fong Yue Ting v. United States===

:《馮越亭案》大要:<br/>

:1860年中央太平洋鐵路公司招募勞工修築州際鐵路,上萬名華工被招募至[[加州]]。當[[華人]]勞工變多時,美西的白人對[[華人]]敵意加深,開始制定各種反華移民法案來排除競爭,例如1875年the Page Act 及1882年排華條款。<br/>

:1892年排華條款失效,[[加州]]民主黨議員吉爾里(Thomas Geary)立刻提出新法案,再延長排華條款十年,並加上更嚴苛的要求,如:<br/> 
:#所有在美[[華人]]在一年內,必須申請居民許可證並隨身攜帶,若未攜帶就會被認定是非法居留而被逮捕,需先服一年苦役後,再被驅逐出境。<br/>
:#申請時,須要兩位白人證明[[華人]]的合法居留身分,如無白人證明則被認定是非法居留,需服一年苦役後,再被驅逐出境。<br/>
:#不得在法庭上作証。<br/>
:#在人身被監禁而請求法官審查時( the writ of habeas corpus),不准被交保。<br/>

:吉爾里法案是有史以來對[[華人]]最嚴厲的法案,其他國家的移民都不須帶任何身分證明文件。因此本案通過後,[[華人]]開始團結反抗,中華會館(Six Companies)就呼禦[[華人]]不要去登記,並認定此法案違憲,除了在曼哈頓號召千人示威之外,還勸[[華人]]與其?費登記,不如把錢拿來打官司<ref name="馮越亭訴美國案">{{cite web|url=http://ccthere.com/article/3570896|title= 馮越亭訴美國案}}</ref>。

:馮越亭是1879年到[[美國]]的勞工,他?有入籍,是居住在??市的合法永久居民。馮越亭響應中華會館的號召,拒絕登記,被[[美國]]憲兵未經正當程序逮捕。王全(譯音)(Wong Quan)和馮越亭一樣未登記,李喬(譯音)Lee Joe則是去登?,卻被拒發居民證,收稅官說他必需有兩位白人證人才能登記。<br/>

:中華會館請律師為三人打官司,一直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大法官]]以五票對三票判決馮越亭等敗訴。<br/>

:[[大法官]]葛雷(Justice Horace Gray)揭示:「[[美國]]是一個主權國家,有權利排斥任何人、任何種族,並將之驅逐出境。」認定吉爾里法案有效。[[大法官]]費尤德(Justice Stephen Field)附議,認定所有華工都是外國人,皆非[[美國]]公民。[[大法官]]布爾(Justice David J. Brewer)則持保留意見,他認為馮越亭等人是[[美國]]的合法居民,也是合法入境的外國人,吉爾里法案剝奪了他們的自由,使他們失去了[[法律]]正當程序(due process of law)的保護。[[大法官]]們各說各話,多數說這是主權問?,少數說這是人權問?。不可置疑的是本案確定了「主權高于人權」的原則。<br/>

:得知本案判決結果後,[[中國]]領事館、中華公所及其他[[華人]]團體嚴重聲明:如果任何[[華人]]因吉爾里法案被驅逐出境,將拒付所有旅費,讓[[美國]]政府自行負責。[[中國]]政府並揚言,本法岸若被實施,[[中國]]將與[[美國]]斷交,並切斷所有的經貿關係。後因國會未就吉爾里法案撥款,本法案基本上無法執行,直到1893年參議員麥魁里(James McCreary)修正本法,將[[華人]]登記居留證的期限再延長六個月,以緩和[[中國]]政府的不滿。但McCreary修正案也只得到國會幾十萬元的撥款<ref name="Fong Yue Ting v. United States - 149 U.S. 698(1893)">{{cite web|url=http://supreme.justia.com/us/149/698/case.html|title= Fong Yue Ting v. United States - 149 U.S. 698(1893)}}</ref>。<br/>

:居民許可證一直到1940年才被綠卡所取代。馮越亭案賦予移民官員至高無上的權力,若他們說你是假結婚,就算你是真結婚亦不得入境。移民官拒絕你入境毋須正當程序,你在事後也很難以[[法律]]途徑去申訴,[[中國]]領事館也無法幫你。<br/>

:至於[[美國]][[法律]]最引以為傲的「正當程序」,所謂的 due process of law,根據資深移民律師吳強乃(Jon Wu)說,至目前(2011年)為止,他所遇到的情況有兩種:一種是全無證件的人,驚惶失措的逃進[[美國]],像是李雲潘的偷渡入境,是因為他本人確信一定會被[[中國]]當局因違反一胎化政策起訴受刑,他發至內心的恐懼,說服了移民官及法官,最後獲得綠卡的庇護。第二種案子是當事人證件齊全,但移民官認為其中有些證詞是假的;或當事人在國外住太久,顯無移民[[美國]]的必要;甚至因為當事人年輕貌美,手上只有一張單程票,被認為動機可疑,是來賣春的;移民官有權當場就把你遣返,當事人事後要打官司也很難贏,因為移民官已把對你不利的證據輸入電腦,要如何刪除呢?吳強乃律師說,也曾有人鋌而走險偷渡入境,等被抓到後再找律師控訴移民局當初違法遣返等等。這麼做的風險是,你若被判定是非法入境,可能要坐牢十年。相當不值得!<br/>

===1895年 林孟欣(譯音)訴[[美國]] Lem Moon Sing v. United States===

:在1882年至1905年之間,約有10,000名[[華人]]於入境時被拒。他們通常都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大多數也都獲得允許入境,只有少數的案子會碰到有偏見或較疏忽的法官,引用排華法案、林孟欣訴[[美國]]案、[[美國]]訴朱台(譯音)案拒絕他們入境<ref name="林孟欣訴美國">{{cite web|url=http://supreme.justia.com/us/158/538/case.html|title= 林孟欣訴美國}}</ref>。<br/>

:林孟欣是[[中國]]出生、舊金山居住的合法居民,但他還未歸化為[[美國]]公民,他是一位商人。1894年1月他回去[[中國]]並於同年11月回美被拒入境<ref name="LEM MOON SING v. UNITED STATES 158 U.S. 538(1895)
">{{cite web|url=http://174.123.24.242/leagle/xmlResult.aspx?xmldoc=1895696158US538_1644.xml&docbase=CSLWAR1-1950-1985|title= LEM MOON SING v. UNITED STATES 158 U.S. 538(1895)}}</ref>。最高法院判定:1894年排華法案明示外國人若根據條約入境,被移民官員拒絕,移民官的決定是最終決定,除非上訴財政部長後被推翻。[[大法官]]哈倫( Justice John Marshall Harlan)解釋: 國會可立法拒絕任何人入境,或制訂准許其入境的條件, 而由行政官員執行之,不受司法部門的干涉。因此在被拒入境後,林孟欣唯一的補救措施就是向財政部長上訴,而非到法院訴訟。<br/>

:此案確立聯邦法院不得對[[華人]]被拒入境、被監禁、後申請人身保護令的案件做復查的原則。<br/>

===1898年 [[美國]]訴黃金德 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

:黃金德(Wong Kim Ark)生於[[美國]]舊金山,父母都是合法的[[美國]]居民。其雙親於1890年回[[中國]],黃金德隨後也去了[[中國]],返美時,海關認定他是[[美國]]公民而允許他入境。1894年黃金德再次前往[[中國]],1895年返美時卻被海關以排華法案為由拒絕其入境,並被羈押於舊金山港。[[加州]]聯邦法院依前例:「In re Look Tin Sing, Gee Fook Sing vs. U.S.」,認定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中「受[[美國]]管轄」的意義,是受[[美國]][[法律]]管轄而非受[[美國]]政治管轄,因此判決確定黃金德是[[美國]]公民。[[美國]]政府不服,直接向最高法院上訴。<br/>

:本案於1897年由[[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以六票對二票認定:在[[美國]]出生的[[華人]]後裔,其非[[中國]]外交官員或公職人員,並在[[美國]]擁有永久住所,在出生時即為[[美國]]公民。本判決確定了在[[美國]]出生(jus soli)這個因素可決定其[[美國]]公民權。最高法院並確認,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關於公民權的文字高於國會的任何法案。1868年的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第一句「公民權條款」明示:「所有在[[美國]]出生或歸化,並受到[[美國]]管轄,就是[[美國]]公民及他所居住州的公民<ref name="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cite web|url=http://en.wikipedia.org/wiki/united_states_v._wong_kim_ark|title= 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ref>。」<br/>

:[[大法官]]富樂(Justice Melville Fuller)為首的少數意見則認為,第十四條修正案的「受[[美國]]管轄」的文字,是代表不受任何外國勢力影響,因此外國父母在旅行途中,正好經過[[美國]]而生出的小孩,是不受[[美國]]管轄的。他們主張jus sanguinis(小孩繼承其父之公民權)的法理學更適用於本案,並指出[[華人]]的情況與黑奴不同: [[華人]]有突出的文化傳統,讓他們無法融入[[美國]]主流社會;當時[[中國]]的[[法律]]規定,如果拒絕對[[中國]]皇帝效忠是死罪;另外,排華法案也使得境內的[[華人]]無法獲得公民權。<br/>

:黃金德打贏這場官司後,他的三個兒子:黃郁賜、黃沃修、黃沃沾都拿到公民權。目前[[美國]]公民權之認定,兼採屬地與屬人主義,承認出生於[[美國]]的及父或母是[[美國]]公民的子女的公民權。<br/>

:在黃金德案之後,1942年「金色西部之子」(Native Sons of the Golden West)的團體曾要求最高法院推翻對黃金德的判決,挑戰2600名在美出生的[[日本]]人的公民權。聯邦法院和第九巡迴法院判「金色西部之子」敗訴,最高法院也拒絕聽審該案。2009年喬治亞州眾議員迪爾(Nathan Deal)提出「出生公民權提案」及2011年路易斯安那州參議員維德(David Vitter)提出類似法案,再度企圖排除在美出生的非法移民子女成為[[美國]]公民。2011年1月25日維德提出憲法修正案,要求修改憲法第十四條的文字,拒絕給予非法移民及外國旅客在美出生子女的公民權。正反意見,短時間內不會止息。<br/>

===1899年 舊金山[[中國]]城鼠疫事件 San Francisco Chinatown was Quarantined===

:1894年[[中國]]爆發全國性的鼠疫,[[美國]]於前一年才通過全國檢疫隔離法(National Quarantine Act)。首度醫官惠曼(Walter Wyman)嚴陣以待,要求總統將舊金山的檢疫置於聯邦的管轄。<br/>

:1899年,[[鼠疫]]患者於開往舊金山的船上被發現,1900年3月鼠疫果然在舊金山[[中國]]城擴散;由於鼠疫的原因不明,當地白人怪罪說它是亞洲人的病。又因為此種新聞勢必影響力地方商業利益,所以財團、[[加州]]州長蓋吉(Henry Gage)和媒體決定一起否認有鼠疫存在,並盡全力污蔑當時的聯邦醫官金源(Joseph Kinyoun)。 蓋吉被稱為是[[加州]]最聲名狼藉的州長,當惠曼把[[中國城]]及全[[加州]]劃為疫區、並要求[[華人]]在進出[[加州]]時須攜帶健康檢查證明時,蓋吉悄悄的協助[[華人]]社團向聯邦醫官提起違憲訴訟,最後案件被駁回。1902年蓋吉下台,1903年舊金山被宣佈存在公共健康危機,1905年鼠疫才被完全撲滅<ref name="Public Health Politics and the San Francisco Plague Epidemic of 1900-1904">{{cite web|url=http://www.skubik.com/thesis%20summary.pdf |title= Public Health Politics and the San Francisco Plague Epidemic of 1900-1904"}}</ref><ref>Mark Skubik, San Jose State University. 2002</ref><ref name="Henry Gage">{{cite web|url=http://en.wikipedia.org/wiki/Henry_Gage|title= Henry Gage}}</ref>。<br/>

===1904年 [[國父]][[孫中山]]成為[[美國]]公民 Dr. Sun Yat-sen was an American citizen===

:[[美國在台協會]](AIT)於2011年首次公布一份官方文件,證明[[國父]][[孫中山]]是[[美國]]公民。這份文件1904年是[[美國]]商業部頒給38歲的[[孫中山]]的。<br/>

:當時[[美國]]實施排華法案,[[華人]]除了政府官員及少數留學生外,一律禁止入境。[[孫中山]]因號召海外[[華人]]推翻[[滿清]],於1904年4月進入[[舊金山]][[海關]]時遭攔阻,他隨即得到[[舊金山]][[洪門]]組織代交保釋金,並代聘律師打贏官司。[[美國]]政府即刻向各港口發布公文,強調[[孫中山]]是[[美國]]公民,只是暫住[[中國]],可任意進出[[美國]]。AIT解釋,當時[[美國]]政界希望亞洲能出現第一個民主國家,所以運作讓他成為公民,使清朝不能任意逮捕他。資料顯示:[[孫中山]]與[[歐巴馬]]總統兩人都是[[夏威夷]]出生,並都曾就讀普納荷中學(Punahou School)。但一般中文文獻皆有意隱瞞[[孫中山]]是[[美國]]籍的這個事實,只說[[孫中山]]是[[廣東省]]中山縣翠亨村人,對他的出生地略而不提。<br/>

:孫中山1866年出生於[[美國]]夏威夷,於1894年在[[夏威夷]]組織興中會,1895年在[[香港]]建立興中會[[香港]]分會,1905年首次提出[[三民主義]]的學說,並創立『[[中華民國]]』的稱號。1910年初成立同盟會美洲總會,吸收海外華僑參與革命。自1894年到1911年之間,同盟會發動29次起義,包括1911年4月27日黃興領導的[[黃花崗起義]]。[[孫中山]]因為受到[[清朝]]全力追緝,自1907年起便居住歐美各國。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義]]成功,他當時正在[[美國]][[科羅拉多州]][[丹佛市]]朋友的餐廳打工,對此革命事件並不知情。[[孫中山]]後來說:“武昌之功,乃成于意外”。<br/>

:1912年2月12日,清帝溥儀發佈《退位詔書》,[[中華民國]]成立。[[孫中山]]只當了42天的大總統,就讓位給野心勃勃的[[袁世凱]],貫徹他自己“決不願居政界,惟願作自由國民”的心意。後因[[袁世凱]]、張勛等陰謀恢復帝制,孫中山不得不再度出面護法,並於1921年就職為大元帥,但實力掌握在桂、滇軍系手中。1921年陳炯明取回政權,[[孫中山]]再度被選為大總統,展開第二次護法。1923年時,他主張聯俄容共、掃蕩[[軍閥]],惜壯志未果,於1925年3月12日逝世於[[北京]]。[[孫中山]]彌留之際的遺言是“和平‧奮鬥‧救[[中國]]!”<br/>
:孫中山先生被全世界各地[[華人]]尊稱為『[[國父]]』,但中[[華人]]民共和國稱他是『民族英雄』。<br/>
:他的價值觀是『[[天下為公]]』,學說及著作包括:<br/>
:‧揭示民族、民權、民生的「[[三民主義]]」。<br/>
:‧主張「人民有權,政府有能」的「權能區分」;廣興福利,大有為式的「萬能政府」。<br/>
:‧定義人民之權為政權,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種。 <br/>
:‧政府之權為治權,有:立法、行政、司法、考試、監察五權分立,是為「五權憲法」。<br/>
:‧關於人民行使政權的基本訓練與條件在「民權初步」一書內,即議事規則。<br/>
:‧主張中央與地方的「均權制度」,以縣為單位的「地方自治」。<br/>
:‧政治現代化建設方面,主張漸進主義的軍政、訓政、憲政三階段說<ref name="孫中山">{{cite web|url=http://zh.wikipedia.org/wiki/%E5%AD%AB%E4%B8%AD%E5%B1%B1|title= 孫中山}}</ref><ref>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439605/issueID/20110606</ref>。<br/>

===1905年 [[美國]]訴朱台譯音 United States v. Ju Toy===

:朱台是[[美國]]公民,他在回美時被拒入境。最高法院認定邊防檢查員及商務部長,對准許或不准許任何人入境有最終決定權。 雖然朱台是[[美國]]公民,但他的申請人身保護令無法被法官復查,而[[大法官]]認定程序正義在邊防被拒入境時不適用。本案宣判後,引起[[中國]]人民的憤怒,在[[中國]]發起短暫的拒買[[美國]]貨運動。<br/>

===1917年 移民法 The Immigration Act of 1917===

:此移民法亦稱為『亞洲人禁區法』(Asiatic Barred Zone Act),由[[美國]]國會提案通過,但被威爾森總統(President Woodrow Wilson)行使總統否決權否決,國會卻以絕對多數推翻總統的否決而成案。此法禁止同性戀者、罪犯、殘障人士等進入[[美國]],但最具爭議性的條款是:它禁止所有來自亞洲國家包括土耳其、沙地阿拉伯等及太平洋島嶼的移民。在此法之前只有[[中國]]人被禁止入境。此法及所有其他關於移民、歸化及國籍的法案皆於1952年被麥卡倫法案(McCarran-Walter Act)所取代,允許[[日本]]人、韓國人及其他亞洲人移民,但有人數的限制<ref name="Immigration Act of 1917">{{cite web|url=http://en.wikipedia.org/wiki/immigration_act_of_1917|title= Immigration Act of 1917}}</ref>。<br/>

===1922年 克博法案 The Cable Act===

:1922年,俄亥俄州議員克博 John Cable提案通過克博法案Cable Act。該法案開宗明義:<br/>
 
:"任何女性歸化成為[[美國]]公民的權利,皆不因她的性別或已婚的狀態而受損。<br/>

:”但該法又接著規定: 女性不能因為先生已是歸化的公民,就取得公民權;她們需在[[美國]]連續住滿一年後,才能申請歸化。但她若嫁給一個無法歸化為[[美國]]公民的外國人,也就是亞洲人,就會喪失公民權。<br/>

:當時兩個最高法院判決 : 小澤訴[[美國]]Takao Ozawa v. United States(1922)and [[美國]]訴廷德United States v. Bhagat Singh Thind(1923)

:皆確認定當時的移民法有效,而該移民法規定亞洲人及印地安人無權成為公民。<br/>

:克博法案於1931年修正,准許女性在嫁給無權成為公民的丈夫後,仍可保留其公民權。克博法案於1936年被廢止<ref name="Cable act">{{cite web|url=http://en.wikipedia.org/wiki/Cable_act|title= Cable act}}</ref>。<br/>

===1924年 移民法 The Immigration Act of 1924===

:1924年《移民法》:禁止亞洲人包括[[華人]]入境成為公民,不得娶白人,不得擁有土地。此法造成許多[[華人]]無法把家人帶來[[美國]],妻離子散,極不人道<ref name="Immigration Act of 1924">{{cite web|url=http://en.wikipedia.org/wiki/Immigration_Act_of_1924|title= Immigration Act of 1924}}</ref>。<br/>

===1927年 林訴萊斯 Lum v. Rice===
 
:1924年,九歲的林瑪莎(Martha Lum)因為是[[華人]]後裔,而被[[密西西比]]卜利華郡羅思德聯合高中(Rosedale Consolidated High School)的校董拒絕入學。當地沒有專門為[[華人]]設的學校,而[[法律]]又規定她必須就學。林的母親於是向地方法院提出《職務執行令》,要求校董讓瑪莎入學,因為學校誤把林瑪莎列為有色人種。<br/>
\
:校董在第一審輸了,心有未甘,向密西西比州最高法院反告林的母親。最高法院推翻第一審的決定,同意校董將林瑪莎排除於白人學校之外。林的母親於是向聯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最高法院由主審[[大法官]]塔夫托(Chief Justice William Howard Taft)代表全數,判決林的母親並未成功舉證密西西比州沒有其他種族隔離的學校可以讓瑪莎就讀。塔夫托還說,在卜利華郡內還有其他為有色人種設立的學校,林瑪莎可以很方便的去那就讀。他認定本案的議題是:一個[[中國]]人的後代,在[[美國]]出生、是[[美國]]公民,如果有機會進入一個只收棕色、黑色和黃色人種小孩的學校,是否代表他的權利在[[法律]]平等的保護下受到傷害<ref name="Lum v. Rice, 275 U.S. 78(1927)">{{cite web|url=http://en.wikipedia.org/wiki/Lum_v._Rice|title= Lum v. Rice, 275 U.S. 78(1927)}}</ref>。塔夫托指出許多前例,特別是 Plessy vs. Ferguson,都支持公立學校種族隔離政策的合法性。所以塔夫托的結論是: 州政府有權管理它的公立學校,此和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沒有衝突<ref> Lum v Rice, 275 U.S. 78</ref>。所以密西西比州最高法院的判決被確認,林瑪莎不得到白人學校就讀。<br/>
本案後來被1954年的布朗案( Brown vs. Board of Education)所推翻,該案確認公立學校實施種族隔離政策為非法。<br/>

===1943年 麥諾森法案 The Magnuson Act or the Chinese Exclusion Repeal Act of 1943===
 
:或稱排華法案廢除案麥諾森法案(Magnuson Act)是1943年由[[華盛頓州]][[參議員]]麥諾森提案通過。該法案是自1882年排華法案後第一次准許[[中國]]移民及在美[[華人]]歸化成[[美國]]公民;這也是『1790年歸化法<ref name="Magnuson act">{{cite web|url=http://en.wikipedia.org/wiki/magnuson_act|title= Magnuson act}}</ref>』之後,第一次亞洲人被准許歸化,但是此項法案仍不准[[華人]]擁有財產及商業,直到麥諾森法案本身被廢除為止。<br/>

:1943年是中美在第二次大戰成為盟友的一年,雖然兩國交流愈來愈友善,但本法案對[[華人]]移民卻特別嚴厲,一年的限額只有105人,說是根據1924年移民法的規定。但1924年移民法規定限額人數是根據1890年住在[[美國]]的該國人數的百分至二來定,依此算來,1890年美籍[[華人]]有10萬7千488人,所以限額應為2150人才對。直到『1965年入境移民與國籍服務法案』通過,以種族給配額的制度終於被廢除;新的移民法案以保障家人團聚及吸引有才能的外國人為主。<br/>

===1943年 開羅宣言 Cairo Declaration===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期,在1943年11月27日,由[[中華民國]]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蔣中正]]、[[美國]]總統[[羅斯福]]、與[[英國]]首相[[丘吉爾]]在[[埃及]]首都[[開羅]]發表開羅宣言,並於12月1日發表對日作戰宣言。主要?容包括:<br/>

:‧中、美、英三國堅持?日作戰直到[[日本]]無條件投降為止; <br/>

:‧[[日本]]歸還自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在太平洋區域所占的一切島嶼;<br/>

:‧[[日本]]交還佔領自[[中國]]的所有?土,比如[[台灣]]、澎湖及滿州,歸還於中華民國;<br/>

:‧讓朝鮮半島自由獨立。<br/>

:#該宣言經美、中、英三盟國于1945年7月26日在波茨坦所發表的《波茨坦宣言》(Potsdam Proclamation)及1945年9月2日盟國與[[日本]]在密蘇里?戰艦所簽署的《[[日本]]降書》(Instrument of Surrender)確認,是戰後處理[[日本]]問?的共識,也是未來處理戰後亞洲新秩序的一份重要文件。<br/>

:#《[[日本]]降書》承諾要實行《波茨坦宣言》,《波茨坦宣言》承諾要實行《開羅宣言》,《開羅宣言》明示要將台澎歸還給中華民國。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45條規定:只要國家明白同意條約有效,或仍然生效或繼續有效,或者已默認條約之效力或條約之繼續或施行,就不得認為條約失效、終止、退出或停止施行。因此雖然有人質疑《開羅宣言》的真偽,但它為簽約三國所確認,一直都是有效的<ref name="開羅宣言">{{cite web|url=http://zh.wikipedia.org/wiki/%E5%BC%80%E7%BD%97%E5%AE%A3%E8%A8%80|title= 開羅宣言}}</ref>。<br/>

===1945年 戰爭新娘法===

:為了讓參加第二次世界大戰的軍人可於戰後將他們在海外的配偶及子女帶回[[美國]],1945年國會通過了《戰爭新娘法》。本法暫時將《1924年移民法》中對亞洲及歐洲移民的限額取消<ref name="War Brides Act">{{cite web|url=http://en.wikipedia.org/wiki/War_Brides_Act|title= War Brides Act}}</ref>。本法後來為 《1946年外籍未婚夫及未婚妻法》(Alien Fiancees and Fiances Act of 1946)及1946、1947年的《軍人新娘法》(Soldier Brides Act)所取代。據了解有6000位[[中國]]女性據此法進入[[美國]]。<br/>

:至《1952年移民及國籍法》<ref name="Chinese American Immigration Timeline">{{cite web|url=http://www.chinainsight.info/culture/chinese/202-chinese-american-immigration-timeline.html|title= Chinese American Immigration Timeline}}</ref>將「種族」這個因素從移民法當中移除,後來參與韓戰的軍人配偶及子女皆可進入[[美國]],與家人團圓。<br/>

===1948年 小山訴[[加州]]  Fred Oyama, et al.v.California=== 

:1913年及1920年的[[加州]]《外國人土地法》在本案被判違憲,它違反[[美國]]公民所享受的[[法律]]上平等的保障。 <br/>

:本案是從1913年及1920年[[加州]]通過的《外國人土地法》衍生出來的。根據這條[[法律]],無法成為公民的[[美國]]居民不能擁有土地,這些人指的是[[白人]]及[[黑人]]以外的人。華盛頓州於1886年首先通過《外國人土地法》,1913年至1924年間,[[美國]]其他州也紛紛制定《外國人土地法》,規定外國人特別是[[華人]],不得擁有土地,若是租用的話,則租約不得長於三年。<br/>

:1913年[[加州]]的《外國人土地法》主要針對[[美國]]境內的[[日本]]居民,因為[[加州]]本土農民害怕[[日本]]移民所擁有的農業技術,會讓本土農業失去競爭優勢;為了安撫他們的情緒,[[加州]]通過《外國人土地法》。但[[日本]]居民很快就找到了對策,他們用[[美國]]出生的子女名字購買土地,而自己則成為該土地的監護人,以迴避《外國人土地法》。為了對付[[日本]]移民的對策,[[加州]]《外國人土地法》於1920年修改,內容包括:若一個人以他人名字購買土地,將被認定為有意迴避《外國人土地法》。修改後的法把舉證責任移轉至個人,被告必須證明他為其他人購買土地是真的要給對方禮物,而非有意規避[[法律]],否則其所購買的土地就會被充公。<br/>

:1920年《外國人土地法》再度被修改:如以他人的名字買地,在[[法律]]上不但被認定為要規此法,而且無法歸化為公民的人不得作為監護人。此有關監護人的禁令,於1922年被[[加州]]最高法院於Yano(Estate of Tetsubmi Yano, 188 Cal. 645)一案中宣布無效。<br/>

:1934年小山(Kajiro Oyama),一個無法歸化為公民的[[日本]]人,買了6畝土地,放在六歲兒子佛列德Fred名下;1937年,他又買了兩畝。1942年,因第二次世界大戰[[美國]]境內的反日情緒,佛列德及當地[[日本]]人所持有的土地全被政府接管。<br/>

:1944年,[[加州]]政府提出申請,要將小山在1934及1937年非法購買的八畝地,因其故意逃避《外國人土地法》,予以充公。一審地方法院判州政府贏,[[加州]]最高法院維持原判,直到聯邦最高法院以”上級法院向下級法院調取案件卷令狀( writ of certiorari)”的方式,由杜魯門總統的國務卿艾區生(Dean Acheson)代表原告提起上訴,並主張:<br/>

:第一:《外國人土地法地》奪取了佛列德作為[[美國]]公民在[[法律]]上享受平等保障的權利;第二:它拒絕了小山在[[法律]]上受到平等的保護;第三:本案抵觸程序正義,政府不得在追訴時效過後,任意奪取個人財產。<br/>
:最高法院以八對一的票數,判佛列德小山勝訴。主審[[大法官]]文森(Chief Justice Vinson)根據小山的第一項主張,也就是《外國人土地法》在本案中的確剝奪了佛列德小山做為[[美國]]公民所享受的[[法律]]平等保障的權利,但文森並未藉此案宣判[[加州]]《外國人土地法》違憲。他對種族這個議題的看法也相當保守。當時另一位[[大法官]]法蘭福特(Frankfurter)在文森於1953年去世時表示:「他的死是我看到上帝存在的唯一證據。」當時的輿論並認為:「若文森未因過世而被華倫[[大法官]](Chief Justice Earl Warren)取代,布朗案( Brown vs. Board of Education)的結果就會完全不同。」<br/>

:本案另一位[[大法官]]布萊克( Justice Hugo Black)認為本案應在更寬闊的法理上,推翻原案。他認為[[加州]]《外國人土地法》的基本條款,違反了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平等保護原則,也與移民相關的聯邦法及條約衝突,它的目的就是要歧視[[日本]]人。[[大法官]]菲墨(Justice Frank Murphy)也說:《外國人土地法》根本就是種族歧視,須要受到憲法的譴責。<br/>

:雖然小山案並未使1913年及 1920年的[[加州]]《外國人土地法》被廢止,但它成為很重要的前例。1952年,最高法院在西伊福西案( Sei Jujii vs. California)終於宣判[[加州]]《外國人土地法》違憲,該法於1956年被廢止<ref name="Oyama v. California">{{cite web|url=http://en.wikipedia.org/wiki/Oyama_v._California|title= Oyama v. California}}</ref><ref> Fred Oyama, et al.V. California, 332 U.S.633</ref><ref name="Oyama v. California - 332 U.S. 633(1948)">{{cite 
web|url=http://supreme.justia.com/cases/federal/us/332/633/case/html|title=Oyama v. California - 332 U.S. 633(1948)}}</ref>。<br/>

===1949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 5000名中國學者被准許居留美國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as founded and 5000 Chinese scholars were granted refugee status in the U.S.===

:5000名[[中國]]學者被准許居留[[美國]]	憲法 1954 五四憲法、 七五憲法、 七八憲法、 八二憲法  <br/>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br/>
:因中共取得政權,[[美國]]特給予五千名[[中國]]學者難民身份,使他們能合法居留[[美國]],成為[[美國]]公民。中央情報局(The Central Intelligence Agency)以提昇[[美國]]國家安全福旨的考量,鼓勵[[中國]]科學家、工程師及物理學家入境。<br/>
:《[[中央情報局]]法》於1949年由國會制定。 該法授權中情局使用機密的財務及管理程序,不須受到一般聯邦撥款的限制。此法之下有個處理「叛逃者」及「重要外國人」的機制,亦獨立於正常的移民程序,被稱為「PL-110」<ref>The Central Intelligence Agency Act, Pub.L. 81-110, 1949. The act is codified at 50 U.S.C. § 403a.</ref><ref name="Chinese American Immigration Timeline">{{cite web|url=http://www.chinainsight.info/culture/chinese/202-chinese-american-immigration-timeline.html|title= Chinese American Immigration Timeline}}</ref>。<br/>

===1952年 西伊福希訴[[加州]] Sei Fujii v California===

:一個無法歸化為[[美國]]公民的[[日本]]人西伊福希 Sei Fujii, 對地方法院的判決提起上訴,因為他的財產根據[[加州]]的《外國人土地法》而被充公,因此他主張《外國人土地法》已被聯合國憲章所廢除,並違反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ref name="台灣關係法">{{cite web|url=http://zh.wikipedia.org/wiki/%E8%87%BA%E7%81%A3%E9%97%9C%E4%BF%82%E6%B3%95|title= 台灣關係法}}</ref><br/>

:[[加州]]最高法院表示:「聯合國憲章本身並不是一個自行生效的條約,也因此無法超越州的立法,但《外國人土地法》確實違反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所保障的程序正義及平等保護。該法將外國人以其是否能成為[[美國]]公民來分類,是可疑的,因為它的分類基於種族及國籍,與政府的合法利益不符<ref>Sei Fujii, Appellant vs. The State of California, Respondent, L.A. No. 21149 Supreme Court of California, 38 Cal.2d 718; 242 p.2d 617; 1952 Cal. Lexis 221, April 17</ref>。」<br/>

:本案的議題之一是,當聯合國憲章與[[加州]]的[[法律]]抵觸時,聯合國憲章及國與國之間簽署的條約是否超越地方[[法律]]? 最高法院的推理是:條約並不會自動超越地方[[法律]],除非它在字面上是自動生效的。條約是否自動生效,還要看當時簽約國的意向是否表現於該條約的文字上。條約的文字必須很清楚,不須要另外立法,即可執行。最高法院主張聯合國憲章第一條、第五十五條及五十六條的目的,是要提升對於人權及基本自由的尊重,不論其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為何。因此最高法院認定,雖然簽約國家未來應該各自立法,以達到憲章的目的,但在文字上並未明確指出這是要成為[[法律]]而由法院來執行的。[[大法官]]季柏森( Justice Gibson)舉例能自動生效的條約如Clark vs. Allen , 331 U.S. 503, 507-508, 條約特別說:「這些國民須在三年內賣掉財產、提出款項,且不須支付任何有歧視性的稅收。」這種條約才是自動生效的條約。<br/>

===1952年 移民及歸化法 The 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 Act of 1952===

:本法又稱為華特-麥卡倫移民及歸化法,它取代了1924年的排華法案,廢除對[[華人]]及其他種族移民的限制,但保留對國家及地區的配額制,最終還是建立了對白種人及某些技術人士的優先政策。[[美國]]公民家庭成員的移民則不受配額限制。一般移民的人數每年不得超過270,000人。根據本法,美政府曾拒絕共產國家的人士入境,無論他是否為共產黨員。本法也被用來拒絕許多有名的異議份子入境,直到1965年才被新法所取代.<ref> 82-414, 66 Stat. 163, enacted June 27, 1952</ref><ref name="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of 1952">{{cite web|url=http://en.wikipedia.org/wiki/Immigration_and_Nationality_Act_of_1952|titl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of 1952}}</ref>。<br/>

===1954年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The Sino-American Mutual Defense Treaty of 1954===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ref name="中美共同防禦條約">{{cite web|url=http://zh.wikipedia.org/wiki/%E4%B8%AD%E7%BE%8E%E5%85%B1%E5%90%8C%E9%98%B2%E7%A6%A6%E6%A2%9D%E7%B4%84|title=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ref>於1954年12月3日在台北簽訂,於1980年,[[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79年建交一年後失效。[[美國]]國會隨即通過《[[台灣]]關係法》,於1979年4月10日生效,以取代《中美共同防禦條約》。<br/>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的背景為: 中共在1949年取得[[大陸]]政權後,在1950年投入[[韓戰]]及支援北越赤化[[越南]]。 [[美國]]唯恐東南亞各國產生骨牌效應,被赤化為共產國家,於是說服英、法兩國、連結東南亞的自由世界國家,共組「東南亞公約組織」(SEATO)。[[台北]]積極爭取加入,被[[北京]]以各種方式阻撓,1954年8月[[周恩來]]揚言要解放[[[[台灣]],9月對[[金門]]、[[馬祖]]進行大規模砲擊,到了9月6日「東南亞公約組織」正式召開時,各國果然都反對[[中華民國]]加入,[[美國]]孤掌難鳴,只能放棄。<br/>

:[[美國]]與[[台北]]剩下的選擇,就是締結《中美共同防禦條約》。1954年10月,[[美國]]與[[台灣]]開始交涉條約問題,[[台北]]主張條約範圍應包括全[[中國大陸]],但[[美國]]的認知只有[[台灣]]及[[澎湖]],雙方拖到12月1日才發共同聲明:<br/>

:第一、雙方承認[[[[台灣]]、[[澎湖]]及[[美國]]托管的[[西太平洋]]諸島在安全保障上是利害一致的,並準備應付這些地區的安全保障,使之不受到武力的威脅。<br/>

:第二、[[美國]]與台北之間的這份條約,本質上是防衛的。   <br/>

:此條約的有效期為無期限。若有任何一方締約國通知他方,可使條約在一年後終止。  <br/>
:1955年1月,中共開始攻擊仍由國軍佔領的一江山、大陳島,並攻下大陳島,周恩來又提出[[美國]]必須停止對[[中國]]內政的干涉,[[美國]]的一切武裝力量必須從[[台灣]]海峽撤走。1月24日艾森豪總統向國會提出「特別咨文」,要求授權給總統,於其認為必要時「得使用[[美國]]武裝部隊專事確保[[台灣]]與澎列島」的安全,稱為「[[台灣]]決議案」。2月5日,[[美國]]協助國軍從大陳島撤退,2月9日[[美國]]參議院正式通過《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此條約使「反攻大陸」最終淪為口號,但也因為此條約,使[[台灣]]安全獲得一定程度的保障,阻止中[[華人]]民共和國進攻[[台灣]],讓[[台灣]]的經濟得以發展<ref name="台灣關係法">{{cite web|url=http://zh.wikipedia.org/wiki/%E8%87%BA%E7%81%A3%E9%97%9C%E4%BF%82%E6%B3%95|title= 台灣關係法}}</ref>。<br/>

===1956年 「坦白項目」特赦[[中國]]非法移民 Chinese Confession Program===

:美國於1943年廢止排華法案,但新的移民法每年只給華人105個移民配額,造成許多犯罪團體以偽造文件的方式替人辦理簽證入美。韓戰後,中美外交關係變僵,美國決心嚴懲非法移民,於1956年要求非法移民家屬自動向移民局坦白,但成效不彰,所以在1959年改善「坦白計劃」,同意所有於1957年9 月11日以前,以非法方式入境者,在坦承罪行後,可獲得永久居留權。1965年新移民法生效後,「坦白計劃」終止。在這十年中,有13,895位華人坦承非法入境,共揭露22,083人<ref name="Chinese American History Historical Timeline ">{{cite web|url=http://www.chssc.org/history/histtimeline.html|title= 
Chinese American History Historical Timeline}}</ref><ref name="The Confession Program">{{cite web|url=http://www.waxfruit.org/chsa/InfoPage.php/iID/158|title= The Confession Program}}</ref>。

===1959年 鄺友良成為第一位華裔參議員 Hiram Leong Fong became the first Chinese American Senator===

:[[華人]]鄺友良(Hiram Fong)於1959年當選夏威夷州參議員<ref name="Hiram fong">{{cite web|url=http://en.wikipedia.org/wiki/Hiram_fong|title= Hiram fong}}</ref>,三任後於1977退休,他是第一位美裔[[華人]]參議員1。比起第一位黑人參議員瑞佛斯(Hiram Revels)當選於1870年,晚了89年、第一位女性參議員卡拉威(Hattie Wyatt Caraway)的當選,晚了27年。<br/>

:鄺友良曾任[[夏威夷]]領地的[[眾議員]],並致力於使[[夏威夷]]領地成為[[美國]]的一州。他於1964年成為第一位競選[[美國]]總統的[[華人]]。他於[[參議員]]退休後,於2003年曾宣佈[[破產]],2004年以97歲高齡逝世。 <br/>

===1959年 黃錦紹成為第一位華裔法官 Delbert Wong became the first judge of Chinese descent===

:黃錦紹生長於加州。1949年,他成為第一位從史丹福大學法律系畢業的華人學生,也是第一位華人擔任加州立法會議員及第一位華人擔任加州代理首席檢察官。1959年,他經加州州長布朗(Pat Brown)提名,成為第一位洛杉磯地區法院法官,兩年之後被晉升為加州高等法院法官,在此職位上服務了二十多年。

:黃錦紹十分重視種族歧視的議題,曾於洛杉磯市長布萊德立( Tom Bradley)任內,參予洛杉磯政府倫理政策的起草;他也是全國基督徒及猶太人代表會( National Conference of Christians and Jews)中"重視亞裔美國人"(Asian Pacific American Focus Program)計畫的主席。

:黃錦紹法官於2006年過世,高齡85歲<ref name="Delbert E. Wong">{{cite web|url=http://en.wikipedia.org/wiki/Delbert_E._Wong|title= Delbert E. Wong}}</ref>。
<br/>


===1964年 民權法案 The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

:1964年民權法案(Civil Rights Act of 1964)禁止所有公共設施和公共場所的種族歧視,若有城市或社區堅持設立種族隔離的學校,聯邦政府將停撥教育經費<ref name="Jim Crow Laws">{{cite web|url=http://www.spartacus.schoolnet.co.uk/USAjimcrow.htm|title= Jim Crow Laws}}</ref>。十八世紀建國前的美國,因其棉花田、菸草與農業開墾等有勞動需求,陸續從非州運來一批又一批的黑人,據統計,1790年時在美的黑人約有七十六萬人;建國後政府於1808年曾明令禁止非洲黑人輸入,但以300元到1800元美金即可換來強壯的「黑奴」,仍是市場上炙手可熱的商品。

:1860年,在美黑人已高達四百萬人。他們被白人視為奴隸,地位比家僕還低,日以繼夜艱苦的在農場工作,無法合法結婚、不許讀書、不得集會、更別提投票權了,他們的家庭成員隨時會因被賣掉而拆散,連吃飯和睡覺的時間都由白人雇主決定。奴隸制度在美國存在長達百年之久,以農業為基礎的南方風氣更熾;直到1859年始至1863年的南北戰爭結束,林肯總統發表《解放宣言》,確立聯邦政府對黑人的保護法令,加諸非裔黑人身上的奴隸桎梏才告瓦解。1865年,各州陸續通過《黑人法典》(Black  Codes),賦予黑人一些基本權利,如私產權、自由結婚、受法律保護等,但仍沒有參政權,但這些法條形同虛設,黑人仍擺脫不了深植於白人社會的歧視和壓榨,例如南方於戰後通過《金格勞法律》( Jim Crow Laws),規定黑人和白人必須分乘火車及巴士,所有的公眾場所皆採取黑白隔離的措施。1875年《民權法案》(Civil Right Act of 1875)要求各州允許所有人種均可出入公共場所、共乘交通工具,但各州仍持續擴大其黑白隔離政策。1896年,最高法院於普拉西訴福格森一案(Plessy vs. Ferguson),認定路易士安那州的法律要求私有企業包括在火車上實施黑白隔離為合法,並說它符合「分離但平等」1(separate but equal)的法理。普拉西是黑人,他於1892年搭上一輛開往路易士安那州、只許白人搭乘的車箱,他在拒絕移位後被捕並被判有罪,罰款25美元,他在1897年繳納了這筆罰款。一百多年後,普拉西及福格森的後代共同成立了「普拉西及福格森教育及和解基金會」,透過影片及藝術課程來紀念這段歷史。現在在路易士安那州紐奧良市普士街( Press Street)及羅爾街(Royal Street)口,當年普拉西被趕下火車之處,還有一個石碑紀念這個歷史案件<ref>Plessy v. Ferguson, 163 U.S. 537(1896)</ref>。1947年杜魯門總統下令禁止軍中種族隔離措施,並向《全國有色人種促進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Colored People)提出「確保權利」報告( To Secure These Rights: The Report of the President’s Committee on Civil Rights),「民權」一詞遂成為黑人爭取權益的用語<ref name="President's Committee on Civil Rights">{{cite web|url=http://en.wikipedia.org/wiki/President's_Committee_on_Civil_Rights|title= President's Committee on Civil Rights}}</ref>。1954年,堪薩斯州托皮卡市的白人學校拒絕讓布朗牧師九歲的女兒就近入學,布朗憤而控訴托皮卡市教育局(Brown vs.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ref>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347 U.S. 483(1954)</ref>。最高法院的判決是:根據州法律來成立種族隔離學校,違反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平權保障要求<ref name="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347 U.S. 483(1954)">{{cite web|url=http://en.wikipedia.org/wiki/Brown_v._Board_of_Education|title=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347 U.S. 483(1954)}}</ref>。本案點燃黑人民權運動之火,他們希望從校園開始,爭取更多地方廢除不合理的種族隔離禁令。

:1955年12月1日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有色人種促進協會》秘書派克斯太太(Rosa Parks)搭乘公車時,司機強迫她讓坐給白人,她拒絕了,她隨後為警方逮捕。12月5日,法院以「擅佔白人坐位」為由,將派克斯太太判刑拘留兩週,本事件(Montgomery Bus Boycott)遂成為黑人不合作運動的導火線。由婦女政治會(Women’s Political Council)領導人羅賓遜(Joe Ann Gibson Robinson)積極策畫公車抵制運動,並以文宣告知黑人們團結一致,不要搭公車,使得蒙哥馬利市的公車收入頓時陷入癱瘓。一天的成功抵制後,黑人們決定成立蒙哥馬利改良協會(Montgomery Improvement Association),並選出馬丁路德‧金恩做為領導。

:公車抵制運動持續了一年多,直至1956年最高法院裁定阿拉巴馬州及蒙哥馬利市的公車隔離政策違憲為止<ref name="Montgomery Bus Boycott">{{cite web|url=http://en.wikipedia.org/wiki/Montgomery_Bus_Boycott|title= Montgomery Bus Boycott}}</ref>。1957年,阿肯色州小岩城中央中學不顧聯邦法院命令,拒絕讓九名黑人學童入學(Little Rock Nine),艾森豪總統下令一萬名軍人荷槍實彈進入備戰狀態,擋住數百名圍在校外的白人暴民,另派來一千名傘兵和數百名FBI人員駐校數月,以保護學生入學的安全<ref name="Little Rock Nine">{{cite web|url=http://en.wikipedia.org/wiki/Little_Rock_Nine|title= Little Rock Nine}}</ref>。

:同樣的例子也發生在1962年9月的密西西比大學,因學校不讓29歲的梅瑞迪斯(James Meredith)入學,甘迺迪總統派遣一千多名士兵和聯邦法警進駐校園,密西西比大學發生暴動(Old Miss Riot of 1962),造成2人死亡。歌手巴比迪倫(Bob Dylan)並為本事件寫了《牛津城》"Oxford Town" 這首歌。梅瑞迪斯於1963年畢業,他主修政治學。1960年北卡羅來納州格陵斯堡事件(Greensboro sit-ins)引起眾多年輕白人的關注,紛紛加入和平示威陣容。此事件導火線是因格陵斯堡市農技學院的布萊爾、李奇蒙、麥肯、麥克尼爾等四名黑人新生,在伍爾沃斯百貨公司(Woolworth’s)餐廳點餐時遭到拒絕,年輕的他們將憤怒轉為理智的和平抗議行動,他們四人在人行道上靜坐,朗誦聖經,幾天後有數百名學生加入陣容,全國媒體大肆報導,活動兩個月內蔓延各州,反種族隔離的浪潮自此席捲全國,連傳統上種族階層意識最嚴重的南方也加入支持。後來這間伍爾沃斯百貨公司成為國際民權中心及博物館<ref name="Greensboro sit-ins">{{cite web|url=http://en.wikipedia.org/wiki/Greensboro_sit-ins|title= Greensboro sit-ins}}</ref>。1961年,《種族平等會議》(Congress of Racial Equality, CORE)和馬丁路德金恩共同主導「搭公車自由行動」(Freedom Riders),由民權份子搭公車至種族仍然隔離的南方,以測試最高法院在Boynton v. Virginia(布因頓訴維吉尼亞州)及Morgan v. Virginia(摩根訴維吉尼亞州)的判決是否被有效的執行。第一班公車於1961年5月1日離開華盛頓,在伯明罕、蒙哥馬利市引起暴動及毆鬥、在密西西比州,民權人士被逮入獄並受到虐待<ref name="Freedom riders">{{cite web|url=http://en.wikipedia.org/wiki/Freedom_riders|title= Freedom riders}}</ref>。1963年是民權運動發展的巔峰,十餘年來,黑人為爭取平等和憲法權利所蓄積的龐大能量, 在這年由馬丁路德金恩所領導的兩次大遊行中體現。

:第一次是在阿拉巴馬州伯明罕市(Birmingham Campaign),黑人團體以拒買運動來要求體現平等雇用機會,並採取靜坐及遊行引來大規模的逮捕。當地警察局長以高磅數的水管、電擊棒和警犬對付兒童及學生為主的示威群眾<ref name="Birmingham campaign">{{cite web|url=http://en.wikipedia.org/wiki/Birmingham_campaign|title= Birmingham campaign}}</ref>。透過媒體報導,國際震憾,大家終於了解到美國南方種族隔離的嚴重性。 金恩被捕入獄,一戰成名。他明言該次活動的直接目的,就是在製造一個充滿危機的情況,使得「談判」成為必須。他在獄中寫信譴責:「爭取黑人自由的一大阻礙,是行為中庸的白人,他們認為「秩序」比正義重要,自以為能為另一個人的自由訂下時間表。」在甘迺迪總統的干涉下,被捕的人獲得釋放。

:一個月後,甘迺迪總統在一場演講中要求國會立法,讓所有的國人都能享用公共設施,如旅館、餐廳、戲院、商店等。這就是1964年民權法案的緣起。第二次事件則是1963年8月28日的華盛頓大遊行(The Great March on Washington),這是美國有史以最大規模的示威活動,許多勞工領袖、國會議員、參議員、年輕學子加入陣容,人數超過20萬人,他們聚集在林肯紀念堂,以「立即通過有效的民權法案」、「立即有效取消種族隔離」等為口號,爭取遲來的正義。金恩站在林肯紀念堂階梯上發表了馳名中外的演說—“我有一個夢”(I have a dream):「我夢想有一天,這個國家會站起來,真正實現其信條的真諦:『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我夢想有一天,在喬治亞的紅山上,昔日奴隸的兒子能夠和昔日奴隸主的兒子坐在一起,共敘兄弟情誼。我夢想有一天,甚至連密西西比州這個正義匿跡,壓迫成風,如同沙漠般的地方,也將變成自由和正義的綠洲。我夢想有一天,我的四個孩子將在一個不是以他們的膚色,而是以他們的品格優劣來評價他們的國度裡生活。我夢想有一天,阿拉巴馬州能夠有所轉變,儘管該州州長現在仍然滿口異議,反對聯邦法令,但有朝一日,那裡的黑人男孩和女孩將能與白人男孩和女孩情同骨肉,攜手並進。…」<ref name="March on Washington for Jobs and Freedom">{{cite web|url=http://en.wikipedia.org/wiki/March_on_Washington_for_Jobs_and_Freedom|title= March on Washington for Jobs and Freedom}}</ref>這篇演說讓美國人在道德上對黑人深感歉疚,更讓全世界動容,也讓全美白人開始意識到黑人不是低等動物,他們和白人一樣也是人。甘迺迪總統於10月底強烈要求眾議院通過民權法案,遭到抗拒;11月底,甘迺迪總統被奧斯華( Lee Harvey Oswald)謀殺,國會中的氣氛立刻轉變;繼任的詹森總統以其幹練及經驗,向立法者遊說,他說紀念甘迺迪總統最好的方法,就是立刻通過他奮鬥已久的民權法案。民權法案於1964年6月通過參眾兩院,7月由詹森總統簽字成為法律。《民權法案》為了執行憲法賦予的投票權,給予聯邦法院管轄權,使其在公共場所發生歧視時,提供救濟;並授權檢察總長起訴發生於公共場所及公共教育的歧視案件;授權「民權委員會」防止聯邦資助的項目上的歧視;建立平等雇用委員會等等。本法使得種族隔離政策從此成為非法。國會並得在憲法之下訂立新法,例如在憲法第1章:國會得立法管制州與州之間的商務活動、第14條修正案:公民得享受法律平等之保障、以及第15條修正案:國會有責任保障人民的投票權。《民權法案》明示:在公共場所不得因種族、膚色、宗教或國籍而受到歧視或隔離<ref name="Civil Rights Act of 1964">{{cite web|url=http://en.wikipedia.org/wiki/Civil_Rights_Act_of_1964|title=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ref>。本法通過之後,最高法院判定本法得適用於私有場所,因為國會有權立法管理州與州之間的商務活動。

:1971 年,最高法院判決公司不得因為女性申請者有幼齡子女而歧視她的工作申請;於另案判決公司在找員工時,對男性及女性的要求若有不同,視為非法歧視。美國公務員委員會從此不再列出「限於男性」或「限於女性」的工作職責。1974年, 最高法院判決舊金山學區在本法的規定下,把不會說英語的學生放在普通班上,未提供他們其他的方便,是違反他們的人權。黑人爭取平等的運動並未因此落幕,武裝抵抗開始取代非暴力的和平抗議。1964年起,美國從東岸到西岸各大城市的黑人地區暴動不斷,如1967年7月的底特律,警察無故毆打黑人駕駛的消息傳抵黑人社區,造成底特律整座城市幾乎陷入火海,許多商店付之一炬,43 人死亡, 467 人受傷, 至少7,200 人被逮捕, 超過 2,000 個房屋被毀(1967 Detroit Riot)。馬丁路德金恩以溫和非暴力方式致力於黑人民權運動,並於1964年獲得諾貝爾和平獎,是史上最年輕的諾貝爾獎得主,得獎時他只有35歲。1968年4月,他支持田納西州孟裴斯公共清潔工罷工活動,要求更高的工資及更好的代遇,卻在4月4日被一名逃獄的白人槍手詹姆斯?爾雷(James Earl Ray)刺殺身亡。黑人團體怒不可遏,好戰派的黑權領袖自此正式站上黑人爭取權益的最前線。黑人組織的好戰領袖,如佛洛伊麥基席克(Floyd McKissick)、羅伊英尼斯(Roy Innis),黑豹黨等,認為非暴力行動無異在懇求白人施捨,他們主張將黑人社區的邊界封閉,不許白人進入;他們倡種族分離,要求驅逐學生非暴力聯盟和種族平等大會裡的白人,他們要以白人數百年來對待黑人的方式來回擊白人,他們不要白人干涉黑人事務,不屑白人為黑人的未來與社會地位作任何決定。這群黑權份子,儘管對當時社會秩序帶來破壞性,但他們在文化上的自覺,卻也為六0年代美國文化帶來真正的解放。他們意識到身為非裔黑人,他們擁有世界上獨一無二的文化資產,不容白人剝奪。這時華人學生也開始與其他少數民族團體接觸,在1968年舊金山州立大學( San Francisco State University)罷學事件扮演重要角色。 

:他們與「學生推動民主社會」(Students for a Democratic Society, SDS)、「黑人學生聯盟」(Black Students Union, BSU)及「第三世界解放陣線」( the Third World Liberation Front, TWLF)結合,將非裔、西裔、印地安原住民及亞裔共組陣線,以靜坐、集會等方式,要求校方公開入學申請標準以及成立「種族研究系」,是時間最長(五個月)的學生罷學活動,也是第一次由亞洲學生主導的社會運動。

:1969年,亞裔學生再度於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舉行抗爭,抗議學校缺乏關於種族研究的科目;9月,柏克萊的「種族研究系」開始招生。今天各主要大學關於美籍亞洲人的研究課程,就是六零年代亞裔學生的抗爭結果。1960 年代的民權運動、要求學校開始種族研究的運動,對美籍華人來說是個重要的轉戾點:第一代華人為他們的歸化權、財產權奮鬥(the right to be Americans),第二代的華人則是為他們做為美國人的權利奮鬥( the rights as Americans)。以社區為基礎的組織及各地基層活動份子人數越來越多,他們服務人群,不分種族。雖然華人中沒有出現像馬丁路德金恩博士這樣的標誌性人物,但絕不缺乏為社區奉獻的志工,默默的繼續為華人爭取權利。根據一份 2005 年蓋洛普調查,31% 的華人在工作上有被歧視的經驗,是所有種族中最多的;其次是黑人的 26%。

:但據「平等雇用委員會」的統計,華人是最少以訴訟來爭取權利的。在美國職場上,管理階層 97% 仍為白人,95% 為男性。雖然亞裔被稱為是「乖寶寶少數民族」(model minority)、會唸書,但亞裔的大學校長還不到1%。居蜜是一位來自台灣的傑出美國華人女性。她於1977年向美國國會書館 (Library of Congress)東方研究部門求職,職稱為圖書館員(librarian),位階僅次於該部門的領導。館方的要求是求職者需對中國歷史及文化有所瞭解,並且熟悉中文及韓文圖書的出版及銷售, 精通包括中文在內的三國語言。

:居蜜畢業于台大圖書館系,擁有哈佛大學亞洲歷史學碩士及哈佛中國歷史學博士,精通中、法、英等三國語言,任教於加州及華盛頓特區的大學副教授,她也出版了許多有關中國文化及歷史的專業著作。

:但居蜜的求職卻連面試都被拒絕,館方的理由是她缺乏三年專業職等的經驗。居蜜於是向華盛頓特區的聯邦法院提起性別歧視的告訴。法官比較了館方雇用者及居蜜雙方的履歷,發現被僱用的那位先生只會說兩國語言,而且其專業程度與經驗遠不及居蜜。聯邦法院因此做出判決:美國國會圖書館歧視女性,特別是歧視居蜜; 館方非法拒絕給她面試的機會,就只因為她是女性,此舉違反了1964年的民權法及1972年的平等就業法,所以法官最後將此職位判給了居蜜。


:美國白人根深蒂固的優越意識,不會因法律的頒布而快速修正。儘管早在1948年聯合國大會上,各國曾宣示《世界人權宣言》:「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並主張:「人人享有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等。」但直到2001年911事件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還得再次以《文化多樣性宣言》來強調本宣言。走過十八、十九世紀的動盪,首位黑人總統歐巴馬於2008年入主白宮。

===1965年 [[美國]]移民與國籍法 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of 1965===

:本法又稱為《哈特-塞勒法》<ref>Hart-Celler Act, INS, Act of 1965, Pub.L. 89-236</ref>,它廢除了自1920年以來移民法中以「國籍配額」為主的政策,而以專業能力及與[[美國]]公民的家庭為優先考慮,每年的移民限制在17萬人,但不包括[[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或特別移民。本法由[[美國]]紐約州代表賽勒Emanuel Celler和密西根參議員哈特Philip Hart提案,並獲麻州參議員泰德甘奈迪 Ted Kennedy大力支持,是歷年來最重要的移民法。<br/> 

:本法當年在眾院及參院皆以超過80%的壓倒性優勢通過,1965年10月3日,詹森總統在本提案上簽字,他說:「舊移民政策違反[[美國]]民主的原則,也違背了當年移民至[[美國]]的祖先的信念。」本法於1968年7月1日生效,直至今日。<br/>

:本法的歷史背景1961年愛爾蘭第二代約翰[[甘迺迪]]當選[[美國]]總統後,愛爾蘭社群冀望他能改革當時的移民政策,更有利於愛爾蘭人移民。當時他的弟弟羅伯[[甘迺迪]]擔任檢察總長,另一位第弟泰德[[甘迺迪]]於1962年選上參議員,他們的重要任務就是確定此法在參議院通過。泰德[[甘迺迪]]為本案在參院辯護時說,第一,本案不會讓[[美國]]每年都擠入上百萬的移民,第二,[[美國]]種族的組成不會改變,最後,它不會讓[[美國]]人失去工作。<br/>

:本法最終還是改變了[[美國]]種族的組成。本法通過之後,移民人數在1965到1970之間成長一倍;從1970到1990之間再成長一倍;而移民人口也從歐洲為主變成以亞洲和中南美洲人士為主。 <br/>

:《波士頓地球報》報導:「歐巴馬會成為[[美國]]總統,應可歸功於本法;歐巴馬會贏,是因為過去幾十年[[美國]]白人的百分比降低。」 這篇文章的作者羅森堡Simon Rosenberg說:「這個鮮為人知的重要法案,將在未來把[[美國]]帶向一個與過去的人口組成截然不同的新時代。」這和泰德甘乃迪當年所講的完全不一樣。<br/>

:學者Gabriel J. Chin說:「1965年的《移民法》,是移民法內的民權革命,它與1964的《民權法案》和1965年的《投票權法案》,共列為近代最重要的法案。」本法自1965年來修改了很多次,但其結構延續至今,從廢除「種族」及「原始國籍」開始,它造就了「新的[[美國]]人」。<br/>

===1967年 愛夫婦訴維吉尼亞州案 Loving v. Virginia===

:黑白通婚的議題在1950年代仍相當敏感。雖然1954年,最高法院曾於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Brown vs. the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一案中,要求學校內廢除種族歧視;而民權法案也於1964年通過,但少數的南方州政府仍然禁止黑白通婚,直到1967年,本案由最高法院[[大法官]]全數認定維吉尼亞州(維州)禁止不同種族間通婚的『種族完整法』(Racial Integrity Act)違憲,各州才逐漸停止對婚姻關係的立法歧視。 <br/>

:1958年有兩位維州居民,一位白人男士、一位黑人女士在哥倫比亞特區結婚,婚後他們搬回維州,隨後就被地方檢察官以違反維州的『種族完整法』起訴。維州法令第20-59章認定不同種族通婚是重罪,處一年到五年有期徒刑,但該法卻說通姦只是微罪。1959年,地方法院判他們有罪,需服一年徒刑,得緩刑25年,前題是必須離開維州。法官巴西爾Leon Bazile說,『萬能的上帝創造了白人、黑人、馬來人及紅人,把他們放置在不同的洲內;所以允許不同種族之間通婚,就會擾亂上帝的安排。』<br/>

:這對夫妻於1963年搬到華盛頓特區,[[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merican Civil Liberty Union)代表他們向維州法院要求廢除原判,原因是原判違反[[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最後維州最高法院由主審[[大法官]]卡力哥( Justice Harry Carrico)代表,判定維州[[法律]]並未違憲,並引用先前判例 Naim v. Naim(1955)及 Pace v. Alabama(1883)來說明因為維州『種族完整法』對白人及非白人夫妻的處罰一致,所以沒有違反憲法的平等原則。<br/>

:從第一個反對種族之間通婚的[[法律]]在1661年於馬里蘭州通過,維吉尼亞州於1665年通過後,許多南方的州變本加厲,紛紛採用所謂的『一滴法』(one drop law): 只要一滴黑人的血就會使白人變黑人,白人不但會喪失所有公民的權利,歧視也都會加諸於身。  <br/>

:大多數[[華人]]住在[[加州]],1879年[[加州]]通過憲法修正案,禁止白人與[[華人]]結婚。雖然此修正案於1901年被宣布違憲,但[[加州]]政府在[[日本]]移民日益增多的考慮下,於1905年再次提案通過本法。直到1948年,[[加州]]最高法院才在培瑞茲案(Perez vs. Sharp)確認洛杉磯政府拒發結婚執照給一對不同種族的夫妻,違反了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   <br/>

:愛夫婦訴維吉尼亞案於1967年,由聯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全數通過,認定維州[[法律]]違反憲法第14條修正案所保障的平等及程序正義的原則。他們明示,”婚姻是基本人權,如果只因種族的原因,支持這類禁止種族之間通婚的[[法律]],就會奪去個人的基本自由,當然違反憲法核心的平等價值。””在憲法裡,結不結婚、或跟不同種族的人結婚的自由,屬於個人權利,州政府無權侵犯。”[[大法官]]並發現維州的[[法律]]只限制白人與不同種族間的婚姻,顯示該法以種族差別為考量,目的是要維護白人至上主義(White Supremacy)<ref name="Loving v. Virginia, 388 U.S. 1(1967)">{{cite web|url=http://en.wikipedia.org/wiki/Chinese_American|title= Loving v. Virginia, 388 U.S. 1(1967)}}</ref>。<br/>

:愛夫婦案過後,[[美國]]不同種族之間的婚姻爆增,在南部的喬治亞州於短短三年內(1967-1970),不同種族間的聯姻成長了448%。至2008年,全[[美國]]結婚人口中,有14.6%為不同種族通婚,其中31%的亞裔選擇與非亞裔結婚。  <br/>

:愛夫婦案在某種程度上,也協助推動了同性婚姻的合法化。2007年,愛婦(Mildred Loving)發表了一篇罕見的聲明,她說:”我堅信所有的[[美國]]人,無論種族、性別、性向,都有同樣的婚姻自由。”2010年,聯邦法院在培瑞案Perry vs. Schwarznegger 案的判決中引用愛夫婦訴維吉尼亞案,法官沃克(Judge Vaughn Walker)說,”結婚的權利,保障了個人對婚姻伴侶的選擇,無關性別。”該案並推翻[[加州]]禁止同性結婚的第八條提案。<br/>

:愛夫婦一案於1996 年被拍成電影『Mr. & Mrs. Loving』,2007年被[[美國]]鄉村作曲家柏帝(Drew Brody)寫成歌謠 『The Ballad of Mildred Loving(Loving in Virginia)』;2009年,歌手南西格立佛(Nanci Griffith)在看到紐約時報關於愛婦過世的訃聞後,寫了The Loving Kind(愛的那一種)的歌來紀念她。愛夫早於1975年的一場車禍中過世<ref name="Interracial marriage in the united states">{{cite web|url=http://en.wikipedia.org/wiki/Interracial_marriage_in_the_united_states|title= Interracial marriage in the united states}}</ref>。  <br/>

===1972年 中美三個聯合公報 The Three Joint  Communiques in 1972, 1979, 1982===

:1972年,尼克森總統(President Richard Nixon)訪問中國,開展現代中美關係新頁,雙方並於1972年2月簽署中美聯合公報或稱:《上海公報》。兩國同意沒有任何勢力得稱霸亞太地區,雙方將促使外交關係合法化,及擴大雙邊經濟、文化之交流;美國承認一個中國政策,並將逐步減少在台灣的武力部署。當時美國國務卿亨利季辛吉(Henry Kissinger)曾說,美國儘量把用詞模糊化,以致中美直到1979年才正式建立外交關係。

:1979年1月1日,兩國簽署《建交公報》,美國正式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唯一合法代表中國的政府,並與台灣斷交。雙方再次確認將共同致力減少國際衝突,防止亞太地區霸權的產生。

:1982年8月17日,中美雙方再次簽署聯合公報,所謂《817公報》,確認兩國將加強雙邊經濟、文化、教育、科學及技術上的合作。 
:雙方並重申1979年聯合公報中對台灣議題的立場。美國並明示其將逐步減少對台灣的軍售<ref name="Three Communiques">{{cite web|url=http://en.wikipedia.org/wiki/Three_Communiqu%C3%A9s|title= Three Communiques}}</ref>。

===1974年 劉訴尼考爾斯案 Lau v. Nichols ===

:本案是由舊金山華裔學生對舊金山聯合校區所提起的民權案件。這群學生不會說英文,而學校未為他們提供語言上的協助,他們主張,根據1964年民權法案第六章,這無異是對他們原始國籍的歧視,而造成他們受教育的權利受損。最高法院判決學生勝訴,現在全美境內不會說英語的學生都可以獲得學校內提供的語言上的協助;最高法院並明示,他們在校內必須受到同等待遇,不得歧視。
本案反映出社會普遍的認知是: 個人的語言與他的原始國籍息息相關,因此基於語言的歧視,即為對其國籍的歧視<ref name="Lau v. Nichols, 414 U.S. 563(1974)">{{cite web|url=http://en.wikipedia.org/wiki/Lau_v._Nichols|title= Lau v. Nichols, 414 U.S. 563(1974)}}</ref>。<br/>

===1979年 [[台灣]]關係法  Taiwan Relations Act===

本法是[[美國]]國會於1979年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後通過的一部國內法。該法明訂[[美國]]與[[台灣]]及大陸之間的關係,授權[[美國]]在台協會(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做為”事實”領事館,開展與[[台灣]]當局之間的”事實”外交關係。該法並承認在此以前與中華民國簽署的所有條約為有效,但卡特總統單方面終止了《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為此還被參議員高華德告到最高法院,認為總統無權,需要參議院通過才可以終止與他國簽署的條約。該案後被最高法院駁回,判定總統與國會之間應該如何處理外交事務,是政治問題而非司法問題<ref name="Goldwater v. Carter, 444 U.S. 996(1979),">{{cite web|url=http://en.wikipedia.org/wiki/Goldwater_v._Carter|title= Goldwater v. Carter, 444 U.S. 996(1979),}}</ref>。<br/>

:本法未承認”中華民國”的稱謂,但定義”[[台灣]]”是包括[[台灣]]島及澎湖,本法並不及於金門、馬祖、東沙群島或太平島。本法揭示任何非和平的方式,包括聯合抵制或禁運,來決定[[台灣]]前途,都會引起[[美國]]的嚴重關切。本法並要求[[美國]]提供[[台灣]]防衛性的武器,以維持[[美國]]抵抗任何危及[[台灣]]人民及社會或經濟安定的恐嚇的力量。[[美國]]政府因此持續賣武器給[[台灣]],儘管[[中國]]強烈要求[[美國]]遵守《中美三個聯合公報》(Three Joint Communiques)(簽署於1972, 1979及 1982年)及[[美國]]政府宣稱的”一個[[中國]]政策”。本法並未要求[[美國]]在[[中國]]攻打[[台灣]]時出動軍事防衛,[[美國]]在這方面採取”策略性的含糊”對策,既不承認也不否認。<br/>

:[[中國]]認為《[[台灣]]關係法》<ref name="Taiwan Relations Act">{{cite web|url=http://en.wikipedia.org/wiki/Taiwan_Relations_Act|title= Taiwan Relations Act}}</ref>是[[美國]]干涉[[中國]]內政及違反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美國]]公開宣稱不會承認[[中國]]對[[台灣]]有主權。九零年代末期,[[美國]]會通過一項不具約束性的協議,認定《[[台灣]]關係法》高於《中美三個聯合公報》,並由柯林頓總統簽署<ref>(TRA; Pub.L. 96-8, 93 Stat. 14, enacted April 10, 1979; H.R. 2479)</ref>。<br/>

===1982年 陳果仁案 the death of Vincent Chin===

:陳果仁之死摘要:

:1979年[[日本]]汽車大量進口[[美國]],導致[[美國]]汽車工業陷入蕭條,許多汽車工人失業,特別是汽車生產基地的底特律當地,對[[日本]]人非常仇視。1982年27歲的華裔汽車繪圖工程師陳果仁,在酒吧中與被克萊斯勒汽車公司解雇的白人父子( Ronald Ebens and Michael Nitz)發生口角,出去後又被他們尾隨至路旁,被用棒球棍毆打致重傷,送醫四天後不治身亡<ref name="Death of vincent chin">{{cite web|url=http://en.wikipedia.org/wiki/Death_of_vincent_chin|title= Death of vincent chin}}</ref>。<br/>

:陳果仁的死從各個角度來看,正是一樁典型的仇恨性犯罪(hate crime),兇手Ebens在挑釁時還說:「正因為你們這群小渾蛋,我們才失業!」他以為陳果仁是[[日本]]人。一審時兩名兇嫌認罪協商,法官考夫曼(Judege Charles Kaufman)其從二級謀殺罪減為殺人罪,並獲假釋。[[美國]]公民正義聯盟去信抗議,考夫曼竟然回答:「這些人不是該被送去監獄的人。我們不應依罪行而懲罰,而是依犯人來懲罰。」本案的判決引起[[華人]]社區的震怒,他們認為兇嫌殺人的動機是因為陳果仁的種族、膚色及國籍所引起的,故不遺餘力的向聯邦法院提起侵犯人權之訴。最後因為兇嫌當時酒醉及其他程序上的暇疵,Ebens及Nitz兩人皆遭無罪定讞。<br/>

:陳果仁的母親於1987年向兇嫌提起民事求償。Nitz被判賠償5萬元,Ebens被判賠償150萬元,後者無力支付,至1997年已累積欠款高達475萬元。陳果仁的母親後來因不堪觸景傷情而離開了[[美國]],回到出生地廣州,並於2002年過世<ref>Henry Yee and the Estate of Vincent Chin(deceased)vs. Ronald Ebens, Michael Nitz, and Fancy Pants Lounge, 83-309788 CZ(Mich 3rd Cir.1983)</ref>。<br/>

:陳果仁雖因族群仇恨犧牲了,但[[美國]]亞裔的團結和爭取權益運動自此蓬勃的展開。<br/>

===1983年 胡娜出走事件Chinese Tennis Star Hu Na sought and received political asylum===


:1979年,中國與及美國建交,也恢復了在國際奧委會中的席位。 1981年,中國第一次參加在日本東京舉行的、有32 個國家和地區參加的聯合會杯(它與戴維斯盃大賽並列,都是每年舉辦的規模最大的比賽)。 :1982年7月,中國派出了由包括胡娜在內的中國女子網球隊,赴美國加州聖塔克拉拉參加聯合會杯大賽。在第二天比賽開始前,胡娜突然失?。因為她沒有身份,無法參加任何比賽,胡娜於是在一年後,正式向美國政府申請“政治庇護”,理由是中共幾次要求她入黨,她都沒有同意,所以擔心回國後會被起訴。 :這時美國政府已有了八個月的考慮時間,雷根政府及民眾都很同情胡娜,但外交界知道美國若給予庇護,一定會損害剛萌芽的中美關係。 1983年4月5日,胡娜獲得了政治庇護。次日,中國向美國提出抗議並決定停止雙邊文化及體育交流。

:胡娜事件後來證明對長期的中美關係影響不大,但中國了解到在美國若純粹的只是高層運作,而無民意及輿論的支持,是無法影響政策的<ref name="Hu Na">{{cite web|url=http://en.wikipedia.org/wiki/Hu_Na|title= Hu Na}}</ref>。
:1992年,29歲的胡娜因傷告別球場。她現在以美國公民的身份,遊走於中國、台灣、香港和美國之間<ref name="還記得胡娜否?他依舊渺然一身">{{cite web|url=http://www.360doc.com/content/11/0623/09/114824_128861149.shtml|title= 還記得胡娜否?他依舊渺然一身}}</ref>。

===1984年 江南案 Henry Liu was murdered in Daly City by Taiwan killers===

:劉宜良,筆名江南,中國出生,1949年隨國民黨政府來台,1967年赴美國,1974年歸化為美國公民。1983年7月,他開始在《加州論壇報》連載《蔣經國傳》<ref name="劉宜良">{{cite web|url=http://zh.wikipedia.org/wiki/%E5%8A%89%E5%AE%9C%E8%89%AF|title= 劉宜良}}</ref>。

:1984年10月15日,劉宜良在舊金山附近大理市(Daly City, California)住家前遭槍殺,殺手逃回台灣;殺手之一的陳啟禮為了保命,留下給一卷錄音帶給被友人張安樂,指:台灣軍情局為該案主謀,這就是轟動一時的“江南案”。1985年1月30日,美國聯邦調查局宣布破案,而兇手為陳啟禮、吳敦和董桂森三人。美國政府並希望台灣將此三人引渡至美國受審,但被台灣拒絕。台灣與美國雖無邦交,但目前:美國正與台灣研討雙方簽訂引渡條約的可能性<ref name="President meets with Texas governor">{{cite web|url=http://focustaiwan.tw/ShowNews/WebNews_Detail.aspx?Type=aIPL&ID=201006210035|title= President meets with Texas governor}}</ref> <ref name="612 Role of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in Foreign Extradition Requests">{{cite web|url=http://www.justice.gov/usao/eousa/foia_reading_room/usam/title9/crm00612.htm|title= 612 Role of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in Foreign Extradition Requests}}</ref>。

:返台後的陳啟禮及吳敦,於11月12日被台灣政府以「一清專案」的名義逮捕。江南案在台北三審定讞,陳啟禮、吳敦、汪希苓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陳啟禮在作證時說,劉宜良是情報局長汪希苓下令謀殺的<ref name="陳啟禮">{{cite web|url=http://zh.wikipedia.org/wiki/%E9%99%B3%E5%95%9F%E7%A6%AE|title= 陳啟禮}}</ref>。

:董桂森則是潛逃出境,最後於巴西被捕,引渡回美國受審。他以非法紐約運送海洛英的罪名,被判二十年監禁,最後死於美國聯邦監獄的一次械鬥。1988年他在美國加州聖馬刁高等法院接受庭訊時曾向庭上宣讀「我的聲明」:「這不是個人的行為,也不是幫派的行為,而是政府的行為。」他並稱“江南案”的幕後黑手是駐新加坡副代表蔣孝武<ref name="董桂森">{{cite web|url=http://zh.wikipedia.org/wiki/%E8%91%A3%E6%A1%82%E6%A3%AE|title= 董桂森}}</ref>。

:劉宜良遺孀崔蓉芝於1989年在聯邦法院控告中華民國政府<ref name="892 f2d 1419 liu v. republic of china">{{cite web|url=http://openjurist.org/892/f2d/1419|title= 892 f2d 1419 liu v. republic of china}}</ref>。第九巡迴上訴法庭判決台灣政府因為 ”雇主要為雇員的行為負責”( Respondeat Superior)而敗訴。台灣政府上訴至最高法院被駁回與崔蓉芝於1990年以145萬美元和解<ref>Republic of China v. Liu, 492 1058(U.S. 1990-09-28)</ref>。

:大衛凱普林( David E. Kaplan)將本案寫成書: 龍之火(Fires of the Dragon),並於2009年被拍成電影: 背叛福爾模莎(Formosa Betrayed)<ref name="Henry Liu">{{cite web|url=http://en.wikipedia.org/wiki/Henry_Liu|title= Henry Liu}}</ref>。

===1992年 [[中國]]學生保護法案The Chinese Student Protection Act === 

:本法案由眾議院議員南西普洛西( U.S. Representative Nancy Pelosi)提案,它給予所有於1990年4月11日以前進入美國的中國學生永久居留權,並禁止移民局驅逐中國國民出境。本法將布希總統簽署的第12711號總統令,延長為永久性條款。立法者的目的明示是為了防止在1989年天安門事件的學生受到政治迫害。<br/>

===1993年 金色冒險號 On Golden Venture  === 

:1993年6月6日清晨 2點,金色冒險號(Golden Venture)從泰國經肯亞、好望角,在112天航行了17萬英哩。沒想到在快抵達紐約時,船長被船內人蛇份子劫持,船擱淺在皇后區洛克海灘外。[[美國]]海巡署獲得舉報,發動海空巡邏隊包圍。船上的286名[[中國]]偷渡客,每人皆以2-3萬美元的代價上船,不甘願就此被移民局遣返,因此奮不顧身的跳進冰冷的海中與死神奮鬥,最後10人溺斃,6人逃脫,其餘人在未經審判下,被移民局有意的分配到[[美國]]各地的監獄拘留,做為偷渡客悲慘下場的示範。  <br/>

:在金色冒險號事件發生的前一年,已有12艘船滿載[[中國]]偷渡客前來[[美國]];1993年4月,美人魚1號又帶來237位偷渡客,5月,派生號(譯音)直達舊金山大橋,在碼頭放下了250名[[中國]]偷渡客。舊金山紀事報( San Francisco Chronicle)宣佈:「舊金山已被偷渡船占領了!」   <br/>

:金色冒險號事件中有35人後來取得政治庇護、2人獲得藝術家簽證、14人因未成年由法院監管、116人被遣返[[中國]]、50人被送到中南美的國家、其餘53人在被關了42個月之後,於1997年獲得柯林頓總統的「人道保釋」,並准許他們重新申請工作許可,但他們都沒有[[綠卡]]。其中有一人在2001年突然被驅逐出境,其餘52人經律師立法向國會提出私人法案( Private Bill),要求讓他們獲得永久居留權。但私人法案只有在國會議員全體一致通過時才會生效,目前該提案已被退回兩次,但律師仍不氣餒,繼續提案。根據[[美國]][[法律]],只要國會還在審議他們的資格,他們就不會為被驅逐出境。值得一提的是,金色冒險號的獄友利用獄中的材料,做成各種藝術品在各地展出,再把獲得的贊助用來支付律師費。據說柯林頓在決定給他們保釋的前幾天,才收到他們的作品--《自由之鷹》。<br/>

:當金色冒險號的偷渡客在冰冷的海水中掙扎時,曼哈頓[[中國]]城有一位矮胖的女士正在家裡看電視轉播,她就是五十六歲的鄭翠萍,人稱「萍姐」。萍姐出身農家,沒受過多少教育,幾乎不會說英文;但她靠偷渡賺了四千萬美元,金色冒險號就是她出資購買的。[[美國]]檢調單位稱她為「蛇頭之母」,她的偷渡網絡從[[中國]]、香港、泰國、貝里斯、肯亞、南非、瓜地馬拉、墨西哥、延伸至加拿大,從1980年起的二十年間,她將數以萬計的偷渡客從[[中國]]運到[[中國]]城。<br/>

:金色冒險號的倖存者陳先生說,他們逃離[[中國]]的主要原因是一胎化政策和強迫墮胎。雖然知道到[[美國]]後必定吃苦受難,但人生總算有了希望。陳先生的父母在1991年時付了5000美元給當地的蛇頭,約定在他安抵[[美國]]後再付25,000美元的尾款。蛇頭先是安排他到泰國,給他一本假護照,然後帶他上船。陳先生盤算,等他存到足夠的資金,就把家人一個一個弄來[[美國]]。大家的想法都一樣,福建有幾個村子就整村的人都走光了。 1960年代,紐約[[中國]]城只有2萬名[[華人]];到了1985年,人口突增至20萬人。這也拜1986年[[美國]]移民法的改變:沒有身分的外國人,如果能證明他們在1982年以前就住在[[美國]],即可取得綠卡。[[中國]]的偽造證件行業也因之蓬勃興旺起來。1989年天安門事件後,老布希總統頒發行政命令特赦在美的5000名[[中國]]留學生,並給予因[[中國]]一胎化政策而申請政治庇護者最優先的考慮。為此,福建人最感謝兩個人:「老布希總統及萍姐。」 <br/>

:金色冒險號事件對萍姐的生意絲毫無損,但她不知道紐約FBI從1990年就開始調查她了。萍姐的生意越作越大,她還找到福青幫綽號阿凱的郭良其(Guo Liang Qi 譯音)合作,後來蛇頭間發生間隙,互相謀殺,[[台灣]]蛇頭李鵬飛因個人恩怨,決定不派小船去接金色冒險號,導致該船擱淺而發生慘劇。  <br/>

:1993年6月,檢察官對金色冒險號的船員以走私及共謀罪起訴;所有的蛇頭則以共謀、謀殺、搶劫、綁架、攻擊、非法持有槍枝、賭博、偷渡外國人、敲詐及組織性犯罪起訴。阿凱在香港被捕,後來與[[美國]]政府合作,提供非常多有用的證據,被判以輕罪並當庭釋放。  <br/>
:萍姐於2000年在香港被捕,2003年被引渡回美,她在被捕後依然十分自信,告訴FBI的探員,一到紐約,法官會立刻將她釋放。原本FBI希望萍姐能合作揭發國際組織犯罪,但萍姐拒絕了。2005年6月,陪審團認定她偷渡外國人、綁架、洗錢、運送贓款等罪共犯罪名成立。審判期間,紐約[[中國]]城的許多人不以為然,他們說[[美國]]正在審判"羅賓漢"。萍姐家鄉福州市盛美村的人還自願代她服刑,說她是「活菩薩」。  <br/>

:2006年3月16日在法官宣判她的刑期前,問她是否有話要講,律師建議她多說無益,沒想到萍姐竟然起身發表了長達一個多鐘頭的講話,她辯稱自己只是[[中國]]城的一個小生意人,被幫派份子脅迫;而且她每天都在顧店,怎麼可能是蛇頭? 當她講完時,法官慕克西(Judge Mukasay)氣憤的說,被告的自辯令他無法置信,因此判處她最重的徒刑—35年。當萍姐被帶出法庭時,她還面帶微笑的向支持者揮手。         <br/>

:萍姐位在[[中國]]城的餐館現在由先生及女兒繼續經營,生意鼎盛。當地福建人福音堂(Church of Grace for Fujianese)的牧師說,每個禮拜天作禮拜時,他都會看到五位至十位新來的福建人。<br/>

:金色冒險號被[[美國]]政府拍賣後作為貨輪使用,並重命名為United Caribbean。2000年8月被拖到佛羅里達州沿海擊沉。本案於2006年被拍成同名的電影 Golden Venture1;2009年時派崔克基輔(Patrick Radden Keefe)寫成《蛇頭》(The Snakehead: an epic tale of the Chinatown underworld and the American dream)<ref name="The Snakehead">{{cite web|url=http://www.newyorker.com/archive/2006/04/24/060424fa_fact6|title= The Snakehead}}</ref>的書,敘述這個故事。<br/>

===2000年 李文和案  Wen Ho LEE CASE===

:六十歲的台裔美籍核武器專家李文和,於1999年被聯邦法院大陪審團以非法竊取高度敏感性機密以轉給[[中國]]等59項罪名起訴。他服務了20年的阿洛莫斯國家實驗室在當時能源部長 Bill Richardson一聲令下,立刻將他開除。 <br/>

:紐約時報等六家媒體,在他尚未被起訴之前,就將李的名字及”罪行”公諸於眾。他同時被聯邦法院的法官James Parker下令單獨囚禁、不得交保二百餘天。李的家人立刻向[[華人]]社區及媒體求援,引起高度重視,[[華人]]社團不但為李的律師提供策略並透過網路為他募款。在調查一年多之後,[[美國]]政府終於承認李文和私自下載的資料只是一般限制級(restricted)的資料,而且百分之九十九皆已公開。法官Parker向李文和公開道歉,痛罵政府之所為讓整個[[美國]]蒙羞,柯林頓總統也表示為李文和所遭受的待遇很感困擾。最後李文和以認罪協商方式被僅以「疏忽處理限制級資料」一項罪名,判刑兩百多天,李立刻被釋放. 。<br/>

:李文和隨即控訴[[美國]]政府及六家媒體侵犯其隱私,於2006年獲賠160萬美金。李文和退休後住在新墨西洲。他曾寫過兩本應用物理學的教科書,並且希望能找到教職,但沒有任何被他詢問過的學校回過信。<br/>
:李文和在接受 NBC電視台採訪時,聲淚俱下的說:「因為我是[[華人]],不管我以為自己多麼融入[[美國]]社會,[[華人]]永遠只是二等公民。」<br/>

:根據[[美國]]官方的人口統計局的數字,[[加州]]的非西班牙裔白人第一次少於 50%,而亞洲人佔[[加州]]總人口33.1百萬的1,253,291,或3.8%。在 1990-1999年間,[[加州]]亞裔的人數成長了37%,在全[[美國]]成長了45.9%。  <br/>

===2000年 [[加州]]少數民族人數超過50% California Minorities Become Majority===

:根據美國官方的人口統計局的數字,加州的非西班牙裔白人第一次少於 50%,而亞洲人佔加州總人口33.1百萬的1,253,291,或3.8%。在 1990-1999年間,加州亞裔的人數成長了37%,在全美國則成長45.9%<ref name="">{{cite web|url=http://www.sfgate.com/cgi-bin/article.cgi?f=/c/a/2000/08/30/MN3103.DTL|title= California Minorities Become Majority}}</ref>。

===2007年 王又曾、黃芳彥案 Wang Zeng, Huang Fangyan case===

:2007年1月5日,人稱紅頂商人的[[王又曾]]麾下的力霸、嘉食化等上市櫃負債四百億,在申請重整;隔日,也是王家的中華銀行爆擠兌潮,而王又曾、王金士英夫婦已先一步潛逃中國;台灣政府不得不拿出四百億來平息中華銀行的擠兌風波。1月10日,力霸帳戶遭凍結;隨後,另一家關係企業友聯掏空案亦浮上檯面,王又曾兒子王令一、弟弟王事展等被收押禁見。台灣當局亡羊補牢,於1月11日開除王又曾黨籍,並於1月15日發布王又曾夫婦通緝令<ref name="王又曾">{{cite web|url=http://zh.wikipedia.org/wiki/%E7%8E%8B%E5%8F%88%E6%9B%BE|title= 王又曾}}</ref>,1927年出生的王又曾當時已經80歲。一切都太晚了!王又曾掏空案造成了全台灣五萬個家庭受害,哀聲遍野。

:1994年至2006年間,王又曾以財團資本家身分,當選國民黨中常委。2000年,陳水扁總統聘其為國策顧問,風光一時<ref name="力霸企業集團">{{cite web|url=http://zh.wikipedia.org/wiki/%E5%8A%9B%E9%9C%B8%E4%BC%81%E6%A5%AD%E9%9B%86%E5%9C%98|title= 力霸企業集團}}</ref>。他及兒子王令麟陪經常同陳水扁出訪外國,王又曾以近80歲的高齡,在陳水扁入座前,總是親自用衣袖為其擦拭坐位。2003年他旗下的東森集團獲台灣官方第一銀行等多家銀行138億元的聯合貸款<ref name="王又曾 寧為真小人 不做偽君子 不計毀譽 只重實力
">{{cite web|url=http://forums.chinatimes.com/report/chinarebar/people/96010804.htm|title= 王又曾 寧為真小人 不做偽君子 不計毀譽 只重實力
}}</ref>,這次又勞政府替他補平四百億的大黑洞。

:當王又曾夫婦於2007年1月逃往中國時,他的台灣護照被撤銷,台灣希望中國能循1990年兩岸簽訂的《金門協議模式》,將他遣送回台受審;但此時王又曾夫婦已轉往美國舊金山。台灣再照會美國,希望依台美雙方2002年的《刑事和司法互助協定》追捕王又曾夫婦,並將他們遣送回台受審,美國拒絕了。該協定的主要範圍包括訊問證人,提供文件、紀錄及證物、確認關係人身份或所在地點、送達文件、協助執行搜索、扣押、沒收等程序,但不包括引渡。對合作打擊販毒、洗錢等跨國犯罪等應當有助益。

:未料2月初,王又曾夫婦又逃離美國前往緬甸,轉機新加坡時,被海關拘留,新加坡海關原準備將他們遣送回台,但他們拒絕登機,大鬧機場,並要求被遣送返美。王金世英持有美國護照,順利入境,王又曾則在洛杉磯遭到美國移民局拘留,8月,王又曾以妻子的美國公民身分,申請依親並以人道理由獲得保釋。台灣檢察官後來提供給美國王又曾夫婦過去十餘年來利用人頭洗錢的記錄,做為他在美國犯罪的證據,惜未獲美方重視。

:2008年,黃芳彥協助陳水扁家族將貪污所得洗錢至海外,遭到台灣追緝,但因他是美國公民,已逃往美國,想要將他引渡回台,談何容易。台灣目前僅與多米尼克、多明尼加、南非、史瓦濟蘭、馬拉威、哥斯大黎加、巴拉圭等國簽訂《引渡條約》。與美國簽署了《刑事司法互助協定》,但不包括引渡;這也是台灣66名重大通緝犯,包括劉松藩、王又曾、陳由豪、金紀玖、梁成金等長住美國,逍遙法外的原因。
:就算台美簽了「引渡協定」,但黃芳彥具有美國國籍,美國過去很少有將其公民引渡至他國的先例。台美之間執行《刑事司法互助協定》,以往的經驗是: 每當美方有所要求,台灣無不全力配合,但當台灣提出要求時,美方卻往往拒絕或拖延。而當台灣通緝犯王又曾、黃芳彥等具有美國公民身分,要引渡他們,難之又難。

:就台灣而言,「引渡協定」還有經濟問題和社會問題的考量。台美若簽訂引渡條例之後,許多具美國籍的台灣大企業家,若被美國政府認定涉及逃漏稅、傾銷、壟斷等問題,就算他們未違反台灣法令,美方自可引用「引渡協定」,要求他們到美國受審或監禁,屆時不但影響公司營運,還影響數以百計的員工生計。

:中美之間也同樣面臨沒有引渡條例的困擾。2005年,中國留學生陳丹蕾在美國印地安那州將其夫何磊殺害後,逃回中國。對於該案,中美都有管轄權 : 因為何磊和陳丹蕾都是中國公民,而且陳丹蕾目前在中國警方的控制下,因此是屬人管轄權。但由於犯罪地在美國境內,根據屬地原則,美國也享有管轄權,美國的優勢來自於取證方面。案發後美國警方對現場勘察和取證的時間、范圍都有勢。

:但根據中國2000年頒布的《引渡法》第八條規定的不被引渡情況之一,即被請求引渡人具有中國國籍,而且這是強制性的規范。所以,外國請求中國引渡中國公民,中國是不會同意的,即使中國與該國之間有引渡方面的國際條約<ref name="王又曾 寧為真小人 不做偽君子 不計毀譽 只重實力
">{{cite web|url=http://forums.chinatimes.com/report/chinarebar/people/96010804.htm|title= 王又曾 寧為真小人 不做偽君子 不計毀譽 只重實力
}}</ref><ref name="專家稱留學生碎屍案嫌犯不會被引渡到美國受審">{{cite web|url=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overseas/2005-09/09/content_3464574.htm|title= 專家稱留學生碎屍案嫌犯不會被引渡到美國受審}}</ref>

:「引渡協定」對國家宣示司法主權是必須的,如何簽訂及何時簽訂就考驗著台灣、中國及美國的智慧<ref name="黃芳彥引渡問題凸顯台美應推動協定
">{{cite web|url=http://www.cdns.com.tw/20110527/news/edit/104000002011052621140199.htm|title= 黃芳彥引渡問題凸顯台美應推動協定}}</ref>。。

:2001年,台灣另一位重大通緝犯陳由豪在掏空東帝士集團六百多億元後,持美國護照逃往中國後,另擘江山,近年成為中國地區著名的企業家,自由來往於中美之間。

:中國目前與美國亦未簽署引渡條例。

===2009年 李慶安雙重國籍案 Taiwan Legislator Lee Ching-an resigned for having Dual Citizenship from Taiwan and the U.S. ===


:2008年3月,台灣媒體報導立法委員李慶安<ref name="李慶安">{{cite web|url=http://zh.wikipedia.org/wiki/%E6%9D%8E%E6%85%B6%E5%AE%89|title= 李慶安}}</ref>擁有台灣及美國雙重國籍。因為民意代表依法不得擁有雙重國籍,擁有者需在當選後,必須立刻申請註銷外國籍。2009年初,迫於輿論壓力,李慶安辭去立委,同年2月6日,中央選舉委員會認定她自1994年至2005年擔任議員及立法委員期間,因擁有雙重國籍,違反參選資格相關法律規定,註銷她的市議員及立法委員當選證書 。

:她為了隱瞞有雙重國籍的事實,還被檢察官以詐欺罪起訴,一審詐欺罪名成立;二審高等法院改判無罪定讞,因為根據當時的選罷法第六十七條之一的規定,李慶安於當選立委後、就職前,未依法放棄美國國籍,只能被「視為當選無效」。<br/>

===2009年 [[加州]]州長為排華法案道歉 California Legislators apologized for the historical Anti-Chinese laws=== 

:7月17日,加州議會通過法案,向加州美籍華人社區為自十九世紀以來所有歧視華人的法律道歉,該法案承認華人對加州的貢獻,特別是太平洋州際鐵路。其實早在2006年,加拿大總理哈柏(Stephen Harper)就已向加拿大華人,就十九世紀以來的不平等稅收道歉。加州州長阿諾史瓦辛格簽署

:這個編號ACR42的歷史性法案,為歷史的歧視法律道歉。

:本法案的推動者是加州議會成員Paul Fong,他認為這些歧視性法律會存在至今,因為種族歧視仍然存在之故。.現在,絕大多數歧視法的受害者都已過世了,Paul Fong 的祖父就曾被關在天使島移民監兩個月。

:時代不同了,現在是加州拼命的討好富裕的中國遊客,州長[[史瓦辛格]]還曾於2006年去中國推銷加州產品。中國現在是加州第四大輸出市場,光2008年,加州就外銷100.9億美元的產品給中國,是2005年的1.4倍。

:Paul Fong現在準備要求國會為排華法案道歉。在歐巴馬總統任命[[駱家輝]]為商業部長、[[朱棣文]]為能源部長後,Fong說他很有信心讓道歉法案在國會會通過,並撥款教育年輕一代關於過去的錯誤<ref name="California Apologizes to Chinese Americans">{{cite web|url=http://www.time.com/time/nation/article/0,8599,1911981,00.html|title= California Apologizes to Chinese Americans}}</ref>。

===2009年 陳水扁自稱美國軍事政府代理人 Former Taiwan President Chen Shui-Bian claimed he was an agent for the U.S. military govenment===

:2009年9月,台灣陳水扁前總統向美國軍事上訴法院提訴,要求美方介入他所涉的貪污案,並停止馬政府對他的羈押。美國軍事上訴法院在10月6日以沒有管轄權為由,拒絕審理。

:陳水扁主張,依照舊金山和平條約,台灣仍屬於美軍政府管轄,而他是美國軍政府代理人。八年總統任內,他其實是美國軍政府在台灣的行政長官,始終服從美國軍政府的旨意,在許多事上接受美國在台協會主席的指示。

:陳水扁說,在台灣,美國軍政府是最高權力機構,他就是這個最高權力機構的代理人。唯有危急時刻,他才會證實軍政府的存在,而現在正是關鍵時刻,所以他要求美國軍政府出面干預,保護他。

:陳水扁說,他不談台灣的主權,只要求軍事法院責成軍政府做到下列幾件事。第一,承認他的代理人身份;第二,承認他的所作所為都根據這個代理人身份;第三,指示現任的行政長官馬英九撤銷對他的無期徒刑判決,並還他自由。

:美國軍事上訴法院表示,國家元首自貶身價,變成占領區的行政長官,法院從來沒看過這種事。與陳水扁相關的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以同樣理由告到美國最高法院,也於5日被駁回<ref name="陳水扁">{{cite web|url=http://zh.wikipedia.org/zh/%E9%99%B3%E6%B0%B4%E6%89%81|title= 陳水扁}}</ref>。

===2011年 [[美國]]參議院為排華法案道歉===

:2011年10月11日,美國參議院全數通過,為129年來所有的排華法案正式道歉,並列入記錄華人及其他亞洲移民都享有與任何其它國家移民同樣的權利<ref name="Senate apologizes for discrimination against Chinese immigrants">{{cite web|url=http://latimesblogs.latimes.com/nationnow/2011/10/us-senate-apologizes-for-mistreatment-of-chinese-immigrants.html|title= Senate apologizes for discrimination against Chinese immigrants}}</ref>。本案的發起人為舊金山:民主黨參議員黛安方士丁,她說: “排華法案是美國歷史中最令人羞愧的一章。” 本法案推動者是亞裔及華人社團組織的「1882計劃」(1882 Project)。目前在眾議院也有同樣的提案等待表決<ref name="1882 Project">{{cite web|url=http://www.1882project.org/|title= 1882 Project}}</ref>。
:第一個[[排華]]法案於1882年制定,它停止了華工進入美國,禁止華人歸化為美國公民,也使得華人成為唯一被美國國會立法歧視的國民。在隨後的60年內,各州還產生了各式各樣的歧視華人的法律。

===2011年 劉姍姍事件及台美豁免權協議  Jacqueline Liu Case===

:11月11日, 台灣駐[[密蘇里州]][[堪薩斯市]]的[[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Affairs)處長劉姍姍(Jacqueline Liu),因廉價雇用菲傭、令菲傭超時工作,涉嫌外籍勞工契約詐欺及違反《拐帶人口被害人保護法》(Trafficking Victims Protection Act),被美國聯邦調查局逮捕。

:[[中華民國外交部|台灣外交部]]立刻嚴正抗議,表示此舉違反1980年「北美事務協調會及美國在台協會簽署的」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Agreement on privileges, exemptions and immunities between the coordination council for North American affairs and the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根據該協定,台灣外交人員享有豁免權,駐美代表袁健生甚至還說:「女傭是政府僱用僱用的,不是個人問題。」也就是說,劉姍姍的律師費由全民買單。

:美國堪薩斯市檢察官認為中華民國不是被美國承認的主權國家,因此其駐美人員也不享有豁免權;而劉姍姍拿的是E1貿易簽證,並非外交官使用的A1或A2簽證,更證實了檢察官的認知。只是這樣的認定不但否認台美之間存在特權協定,也勢必影響所有台灣駐美人員,因為他們拿的都是E1簽證,都不算是外交官,將來若被告,也不存在豁免權有無的問題。加上虐傭不屬於執行職務範圍,國際貨幣基金會(IMF)前總裁史特思-卡恩(Dominique Strauss-Kahn)因性侵案被警方逮捕,他也宣稱有外交豁免權,但美國檢察官根本不予理會,何況台灣。

:劉姍姍在第一次聽證會上選擇不主張豁免權,表示菲傭是她私人雇的,而且願意承認檢方指控的「外籍勞工契約詐欺」罪,因為她的認罪協商對自己非常不利,而且她似乎聽不懂英文,所以法官沒有接受她的認罪<ref name="劉姍姍事件">{{cite web|url=http://zh.wikipedia.org/wiki/%E5%8A%89%E5%A7%8D%E5%A7%8D%E4%BA%8B%E4%BB%B6|title= 劉姍姍事件}}</ref>。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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