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fference between revisions 1996826 and 1999528 on zhwikisource{{header |title=[[../]] |section=晉紀 |noauthor=佚名 |previous=[[../周紀|周紀]] |next=[[../魏紀|魏紀]] |notes= }} {{*|〔一〕《竹書紀年》:}}<br>鄭桓公(厲)〔宣〕王之子。{{*|《史通.雜說上》 案:《史通.雜說上》:“《竹書紀年》出于晉代,學者始知……鄭桓公厲王之子,則與經典所載乖剌甚多。”趙紹祖《竹書紀年校補》卷二雲:“按《史通》所引本皆與經典乖剌者,若桓公為厲王之子,則正與《史記》合,劉知幾不應云乖剌也,疑《史通》有誤字耳。 ”浦起龍《史通通釋》卷一六雲:“句有誤,厲王疑本作宣王。”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亦云:“《史通.雜說篇》又誤'宣'作'厲',……案劉氏所謂經典,即《世本》、《史記》等書及漢晉人傳注也。秦漢以後著述家皆以鄭桓為厲王子,而《紀年》獨以為宣王子,故曰乖剌,若《竹書》本是厲王,何乖剌之有乎?”是,據改。 〔二〕《竹書紀年》:}}<br>晉文侯二年,周宣王子多父伐鄶,克之。乃居鄭父之丘,名之曰鄭,是曰桓公。{{*|《水經.洧水注》 案:“周宣”,永樂大典本、朱謀□本皆作“同惠”。戴震校本改“同”為“周”。楊守敬《水經註疏》卷二二據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改作“周宣”。案《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云:“近本《水經註》'周宣'多誤作'同惠',或更脫'惠'字,……'同''周'、'惠''宣'字形相似,故鈔錄鋟板者多誤。”《存真》改作“周厲”,《輯校》亦云:“'同惠'疑'周厲'之訛。”非是。現從雷說,並據《注疏》本。《史記.鄭世家》桓公名友,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三五、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二六及《存真》皆以“友”、“多”字形相近,因或作“友”,或作“多”。 《水經.渭水注》引《漢書》薛瓚注:“幽王既敗,虢儈又滅,遷居其地,國于鄭父之丘,是為鄭桓公。”《漢書.地理志》注亦引臣瓚曰:“幽王既敗,二年而滅會,四年而滅虢,居于鄭父之丘,是以為鄭桓公。”顏注所引為詳,當系臣瓚原文,《水經註》為約舉之辭。《輯校》雲:“傅瓚親校《竹書》,其言又與《洧水注》所引《 紀年》略同,蓋亦本《紀年》。然臣瓚以伐鄶為在幽王既敗二年,《 水經註》以為晉文侯二年,未知孰是。”案幽王既敗二年,據《史記.十二諸侯年表》當晉文侯十二年,則《洧水注》所引本為“十二年”,脫一“十”字。《存真》、《輯校》列于晉文侯二年,現改列于十二年。 《國語.鄭語》及《史記.鄭世家》皆謂鄭桓公與幽王同死驪山之下,與《紀年》異。 〔三〕《汲冢竹書紀年》:}}<br>二十一年,攜王為晉文公所殺。以本非適,故稱“攜王”。{{*|《左傳.昭公二十六年》正義 《汲冢紀年》曰:}}餘為晉文侯所殺,是為攜王。{{*|《通鑑外紀》卷三 案:《輯校》以二十一年屬晉文侯,是。《存真》以為周平王二十一年,當晉文侯三十一年,誤從今本。 〔四〕《竹書紀年》曰:}}<br>莊伯以曲沃叛,伐翼,公子萬救翼,荀叔軫追之,至于家谷。{{*|《水經.澮水注》 案:《存真》據《太平御覽》卷八七六引《史記》:“八年,無雲而雷。十月,莊伯以曲沃叛。”列于曲沃莊伯八年。《輯校》同。所據為鮑刻,影宋本《御覽》“十月”作“十年”。今本《紀年》系“無雲而雷”于周平王四十八年,當莊伯八年;又以“十月,莊伯以曲沃叛”與本條及下條並,列于桓王元年,當莊伯十二年,系年據下條,是今本所據亦作“十月”。現仍從《存真》、《輯校》。 〔五〕《竹書紀年》曰:}}<br>莊伯十二年,翼侯焚曲沃之禾而還。作為文公。{{*|《水經.澮水注》 案:《存真》刪“作為文公”四字。戴震校本雲:“案此句有訛舛,未詳。”趙一清校本則以為“'作'字疑誤”。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云:“'作'蓋'是'字之訛。此惠公十五年公子重耳入于曲沃下傳文也,誤衍于此。” 〔六〕(《紀年》):}}<br>魯隱公及邾莊公盟于姑蔑。{{*|《春秋經傳集解後序》 案:《春秋.隱公元年》:“三月,公及邾儀父盟于蔑。”即此事。《輯校》雲:“據《後序》在莊伯十二年正月。”是。《存真》同。 〔七〕(《竹書》):}}<br>鄭莊公殺公子聖。{{*|《春秋啖趙集傳纂例》卷一 案:《訂補》列于莊伯十二年。原註:“《春秋》作'段'。”是“公子聖”即《左傳》之“共叔段”。《春秋.隱公元年》“鄭伯克段于鄢”,即此事。《公羊傳》:“鄭伯克段于鄢。克之者何?殺之也。”以段為莊公所殺,與《紀年》同,與《左傳》異。 〔八〕《竹書》:}}<br>紀子伯、莒子盟于密。{{*|《春秋啖趙集傳纂例》卷一 案:《春秋.隱公二年》:“紀子伯、莒子盟于密。”《公羊》、《穀梁》同,《左傳》作“子帛”,即此事。《訂補》列于莊伯十三年。 〔九〕《汲冢竹書紀年》曰:}}<br>晉武公元年,尚一軍。芮人乘京,荀人董伯皆叛。{{*|《水經.河水注》 案: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二九雲:“乘即《周語》'乘人不義'、《書序》'周人乘黎'之乘,韋注訓乘為陵,鄭注訓乘為勝。《周禮》曰:'馮弱犯寡則眚之。'鄭注云:'馮猶乘陵也。'京是邑名。” 〔一0〕《竹書紀年》曰:}}<br>翼侯伐曲沃,大捷,武公請成于翼,至桐乃返。{{*|《水經.涑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朱謀□本作“洞庭”,朱箋雲:“一讀作'桐'。”戴震校本改為“桐”,雲:“案近刻'桐'訛作'洞' ,下衍'庭'字。”《存真》作“桐”,蓋據戴校本。《輯校》作“桐庭”。《存真》列于曲沃武公元年,雲:“《涑水注》不引何年,以文勢論之,當在此。”《輯校》同。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云:“ 案此紀不可確知何年,然既云'武公請成',則非莊伯時事甚明。過此以往,沃日強,翼日弱,翼縱伐沃,無大捷之理,當是武公初立,翼伐其喪,報莊伯復攻之役也。”係于莊伯十五年“曲沃莊伯卒”後,較《存真》所論為詳,亦合于事理,唯係于莊伯十五年不如武公元年之明白,現從《存真》。 〔一一〕《紀年》又云:}}<br>晉武公七年,芮伯萬之母芮姜逐萬,萬出奔魏。{{*|《水經.河水注》 案:《輯校》所引《路史.國名紀》戊注,見本書附錄。 《左傳.桓公三年》:“芮伯萬之母芮姜,惡芮伯之多寵人也,故逐之,出居于魏。”即此事。 〔一二〕(《紀年》又云):}}<br>(晉武公)八年,周師、虢師圍魏,取芮伯萬而東之。{{*|《水經.河水注》 案:《存真》、《輯校》所引《路史.國名紀》戊注,見本書附錄。 《左傳.桓公四年》:“冬,王師、秦師圍魏,執芮伯以歸。”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二九雲:“據《紀年》則是役也有虢無秦,以芮伯歸者乃王師、虢師,故紀曰取芮伯萬而東之,周在魏東四百餘里也。” 〔一三〕(《紀年》又云):}}<br>(晉武公)九年,戎人逆芮伯萬于郟。{{*|《水經.河水注》 案:《輯校》所引《路史.國名紀》戊注,見本書附錄。永樂大典本、朱謀□本作“郟”,趙一清校本、戴震校本並改作“郊”。郟,王城;郊,周邑,見《左傳》桓公七年及昭公十三年杜注。楊守敬《水經註疏》卷四雲:“是作'郊'作'郟'並通。”《存真》、《 輯校》作“郊”,蓋據戴校本。現從大典本。 〔一四〕(《竹書》):}}<br>魯桓公、紀侯、莒子盟于區蛇。{{*|《春秋啖趙集傳纂例》卷一 案:《春秋.桓公十二年》:“夏六月壬寅,公會紀侯、莒子盟于毆蛇。”《公羊》、《穀梁》皆作“紀侯”,《左氏》作“杞侯” ;《公羊》“毆蛇”,《穀梁》、《左氏》皆作“曲池”。區蛇、毆蛇、曲池同聲相通。《訂補》列于晉武公十六年。 〔一五〕(《竹書》):}}<br>鄭殺其君子亹。{{*|《春秋啖趙集傳纂例》卷一 案:原釋曰:“是子亹。”《左傳.桓公十八年》:“七月戊戌,齊人殺子亹而轘高渠彌。”此云鄭子亹為齊人所殺,與《竹書》異。《訂補》列于晉武公二十二年。 〔一六〕《竹書》雲:}}<br>齊襄公滅紀郱、鄑、郚。{{*|《史記.秦始皇本紀》正義 《竹書》雲:齊襄公滅紀遷紀。《史記.齊太公世家》正義 案:《齊太公世家》正義一條,見日本古鈔本所存正義佚文(《 史記會注考證》卷三頁一四),《存真》、《輯校》未及見,《訂補》失收。 《春秋.莊公元年》:“齊師遷紀郱、鄑、郚。”與《竹書》同。《存真》、《輯校》列于晉武公二十三年。 〔一七〕(《竹書》):}}<br>齊人殲于遂。{{*|《春秋啖趙集傳纂例》卷一 《竹書紀年》:齊人殲于遂。《新唐書.劉貺傳》 案:《春秋.莊公十七年》:“秋,齊人殲于遂。”與《紀年》同。《存真》、《輯校》列于晉武公三十九年。 〔一八〕《汲冢古文》:}}<br>晉武公滅荀,以賜大夫原氏黯,是為荀叔。{{*|《漢書.地理志》注 《汲郡古文》:晉武公滅荀,以賜大夫原氏。《水經.汾水注》 《汲郡古文》:晉武公滅郇,以賜大夫原(點)〔黯〕,是為郇叔。《文選.北征賦》注 案:《訂補》所引《路史.後紀》卷九注,見本書附錄。《存真》列此于晉武公九年,雲:“此未詳何年事,姑附于此。”現據《輯校》列于三十九年。 〔一九〕《紀年》:}}<br>晉獻公二年春,周惠王居于鄭。鄭人入王府,多取玉,玉化為蜮射人。{{*|《開元占經》卷一二0 《書紀年》曰:晉獻公二年春,周惠王居于鄭。鄭人入王府多取玉焉,玉化為蜮射人。《太平御覽》卷九五0蟲豸部 《紀年》雲:晉獻公二年春,周惠王居于鄭。鄭人入王府取玉焉,玉化為蜮以射人也。《太平廣記》卷四七三昆蟲部引《感應經》所引 案:《輯校》、《訂補》所據為鮑刻《御覽》,脫“春”字,影宋本有。《廣記》所引,原註“出《感應經》”。《宋史.藝文志》著錄有李淳風《感應經》三卷,當即其書。書今佚,《廣記》尚略有徵引,皆鈔錄古籍,《紀年》此條即所錄古籍之一。 干寶《搜神記》卷六雲:“晉獻公二年,周惠王居于鄭。鄭人入王府多〔脫〕,化為蜮射人。”原註“脫”字,示有脫文,據《御覽》當為“取玉焉玉”四字。干寶曾據《紀年》體例以修《晉紀》,見《史通.申左》,本條當即鈔自《紀年》。 〔二0〕(《紀年》):}}<br>衛懿公及赤翟戰于洞澤。{{*|《春秋經傳集解後序》 案:《左傳.閔公二年》:“冬十二月,狄人伐衛。衛懿公好鶴,鶴有乘軒者。將戰,國人受甲者皆曰:'使鶴,鶴實有祿位,餘焉能戰!'公與石祁子玦,與寧莊子矢,使守,曰:'以此贊國,擇利而為之。'與夫人繡衣,曰:'聽于二子。'渠孔禦戎,子伯為右,黃夷前驅,孔嬰齊殿。及狄人,戰于熒澤,衛師敗績,遂滅衛。”即此事。《後序》雲:“疑'洞'當為'泂',即《左傳》所謂熒澤也。”“泂”、“熒”音同,是。《存真》、《輯校》列于晉獻公十七年。 〔二一〕(《竹書》):}}<br>鄭棄其師。{{*|《春秋啖趙集傳纂例》卷一 (《竹書紀年》):鄭棄其師。《新唐書.劉貺傳》 案:《史通.惑經》亦引“鄭棄其師”,雲:“出《瑣語.晉春秋》”,是此既見《紀年》,又見《瑣語》。《春秋.閔公二年》:“鄭棄其師”,與《紀年》同。《存真》、《輯校》列于晉獻公十七年。 〔二二〕《竹書紀年》曰:}}<br>晉獻公十有九年,獻公會虞師伐虢,滅下陽。虢公醜奔衛。獻公命瑕父、呂甥邑于虢都。{{*|《水經.河水注》 (《紀年》):晉獻公會虞師伐虢,滅下陽。《春秋經傳集解後序》 案:《存真》、《輯校》所引《路史.國名紀》己注,見本書附錄。 《春秋.僖公二年》:“虞師、晉師滅下陽。”《左氏》“下陽”,《公羊》、《穀梁》皆作“夏陽”。《存真》列“虢公醜奔衛”以下于晉獻公二十二年,當據《左傳.僖公五年》:“冬十二月丙子朔,晉滅虢,虢公醜奔京師。”《輯校》並列入十九年。現從《輯校》。 〔二三〕(《紀年》):}}<br>重耳出奔。{{*|《史通.惑經》 案:《史通.惑經》:“且案汲冢竹書《晉春秋》及《紀年》之載事也,如'重耳出奔'、'惠公見獲',書其本國,皆無所隱。”《晉春秋》即《瑣語.晉春秋》,是《紀年》、《瑣語》二書皆載此事。 《左傳.僖公四年》:“重耳奔蒲。”《存真》、《輯校》據此列于晉獻公二十一年。 〔二四〕《竹書紀年》:}}<br>晉獻公二十五年正月,翟人伐晉,周陽有白兔舞于市。《{{*|水經.涑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朱謀□本皆作“周”,全祖望、趙一清、戴震校本同。楊守敬《水經註疏》卷六作“周陽”。案《水經》雲:“西過周陽邑南。”作“周陽”者是。《存真》、《輯校》皆作“周陽”。 〔二五〕《竹書紀年》:}}<br>穆公十一年,取靈邱。{{*|董逌《廣川書跋》卷四 《竹書紀年》:穆公十一年,取靈邱。《古文苑》卷一注引王順伯《詛楚文跋》 案:《存真》、《輯校》列于晉惠公二年。王順伯跋云:“'亞駝'即呼沱河。顧野王考其地在靈丘,《竹書紀年》穆公十一年取靈丘,故亞駝自穆公以來為秦境也。”( 《書跋》同)則《紀年》之文疑出顧野王《輿地志》所引。本輯斷限迄于北宋中,厚之為乾道進士,董逌亦靖康間人,以所引《紀年》似轉引而來,姑次于此。 〔二六〕(《竹書紀年》):}}<br>隕石于宋五。{{*|《史通.惑經》 案:《春秋.僖公十六年》:“春王正月戊申朔,隕石于宋五。”與《紀年》同。《存真》、《輯校》列于晉惠公六年。 〔二七〕(《紀年》):}}<br>惠公見獲。{{*|《史通.惑經》 案:據《史通.惑經》,此條亦見《瑣語.晉春秋》。《春秋.僖公十五年》:“十有一月壬戌,晉侯及秦伯戰于韓,獲晉侯。”即此事。《存真》、《輯校》列于晉惠公六年。 〔二八〕《汲郡竹書紀年》曰:}}<br>晉惠公十五年,秦穆公率師送公子重耳,涉自河曲。《{{*|水經.河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朱謀□本皆作“十五年”。趙一清校本引沈氏說:“晉惠公以十四年卒,無十五年,……《涑水篇》誤同。”戴震校本仍作“十五年”,《涑水注》所引(見下條)則改作“十四年”。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云:“'十五年',諸本從《左傳》、《史記》文作'十四年',甚誤。案《春秋》經文,裡克弒其君卓,在魯僖公十年正月,以夏正言之,則九年之十一月也。國君逾年改元,而晉用夏正,則魯僖公之十年三月,即晉惠公之元年正月矣。至僖公二十四年冬,經始書曰'晉侯夷吾卒'。通計之,是惠公在位實十五年。《外傳.晉語》亦雲'十五年十月惠公卒',而《水經》《 河水》、《涑水》二注引《紀年》亦皆有晉惠公十五年之文。唯《左氏內傳》誤以惠公之卒係于僖公二十三年,又誤以秦納重耳事係于僖公二十四年春正月,史遷作《世家》、《年表》從其說。而世之為左學諛遷書者遂奉其誤而不悟。……今據《春秋》、《國語》及《水經註》文改正。”楊守敬《水經註疏》卷四從雷說,于河水、涑水二注皆作“十五年”。 趙紹祖《竹書紀年校補》卷二、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證》卷四皆以惠公無十五年,當為十四年之誤。《存真》作“十四年”,雲:“ '四',一作'五',誤也。”《輯校》仍作“十五年”。 〔二九〕《竹書紀年》雲:}}<br>晉惠公十有五年,秦穆公率師送公子重耳,圍令狐、桑泉、臼衰,皆降于秦師。狐毛與先軫禦秦,至于廬柳,乃謂秦穆公使公子縶來與師言,退舍,次于郇,盟于軍。{{*|《水經.涑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朱謀□本皆作“十有五年”,戴震校本改作“ 十四年”。《存真》作“十四年”,《輯校》作“十五年”。參上條。《訂補》所引《路史.國名紀》戊,見本書附錄。 〔三0〕(《紀年》):}}<br>周襄王會諸侯于河陽。{{*|《春秋經傳集解後序》 案:《春秋.僖公二十八年》:“冬,天王狩于河陽。”即此事。《存真》、《輯校》列于晉文公五年。 〔三一〕《汲冢古文》:}}<br>文公城荀。{{*|《漢書.地理志》注 (《汲郡古文》)又云:文公城郇。《文選.北征賦》注 案:本條無年次,《存真》、《輯校》列于文公五年後,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係于元年,皆無確證。現姑從《存真》、《輯校》。 〔三二〕《竹書紀年》:}}<br>齊師逐鄭太子齒奔城張陽南鄭。{{*|《水經.涑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朱謀□本作“城張陽南鄭”,戴震校本改作“ 張城南鄭”。《涑水注》雲“涑水又西南迳張陽城東”,下即引《書紀年》云云,似“陽”字非衍。今本《紀年》作“城張南鄭” ,戴校據之刪“陽”字,又乙“城張”為“張城”。《存真》、《輯校》皆據戴校。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作“張陽南鄭”,刪“城”字。現據大典本。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證》卷四引鄭環說,以“'齊'乃'晉'之訛,'逐'乃'送'之訛,'齒'乃'蘭'之訛,'奔'乃'于'之訛,'南'乃'歸'之訛”,即《左傳.僖公三十年》所記晉文公圍鄭,納公子蘭事。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三0係于晉獻公二十四年,雲:“齊師即伐鄭之師,太子齒即世子華也。'華'、'齒'二字形似,故誤。……據《左傳》:'是年春,齊人伐鄭。夏,鄭殺申侯以說于齊。秋,盟于寧毌。鄭伯使太子華聽命于會,華謂齊侯:若去洩氏、孔氏、子人氏,我以鄭為內臣。齊侯將許之,管仲斥言子華之姦,使無列于會,子華由是得罪于鄭。'蓋齊桓因管仲之言,惡華之為人,逐之,不使在會。華知其言已洩,難以復國,乃奔于晉之張城,又徙于秦之南鄭,卒且歸鄭而嬰戮也。”皆屬猜擬之辭,未足取信。疑《涑水注》所引文有訛舛。 《存真》與上條同列于文公五年後,雲:“以上二條不詳何年。”《輯校》附于“無年世可系者”。今本《紀年》係于周襄王二十二年,當晉文公七年。現姑從《存真》編次。 〔三三〕《竹書紀年》:}}<br>晉襄公六年,洛絕于泂(○)。{{*|《水經.洛水注》 案: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三九雲:“案字書無'○'字,當是'泂'字。泂音熒,衛地。否則是'向'字誤添水旁。案《小雅》'作都于向',注謂'向在東都畿內'。”《存真》改作“泂”,《輯校》仍作“○”。 〔三四〕(《紀年》):}}<br>齊國佐來獻玉磬、紀公之甗。{{*|《春秋經傳集解後序》 案:《左傳.成公二年》:“齊侯使賓媚人賂以紀甗、玉磬與地。”即此事。賓媚人,《春秋.成公二年》作國佐。杜注,賓媚人即國佐。國佐亦稱國武子,齊之上卿。金文有《國差𦉜》,首雲:“國差立事歲。”許瀚雲:“齊國佐所為器,'差','佐'古通用。佐亦曰賓媚人,諡武子,詳《春秋左氏傳》。”(于省吾《雙劍誃吉金文選》卷上三引)《存真》、《輯校》列于晉景公十一年。 〔三五〕《竹書紀年》曰:}}<br>楚共王會宋平公于湖陽。{{*|《水經.沘水注》 案:《存真》雲:“案楚共王立于晉景公九年,卒于晉悼公十四年。宋平公立于晉厲公五年。檢《春秋》,是時宋皆從晉,惟魯成公六年,魯、衛兩以晉命侵宋,然是宋共公之世,非平公也。當闕疑。”現姑據《存真》列于晉厲公元年後。《輯校》附于“無年世可系者”。 〔三六〕《竹書紀年》:}}<br>晉昭公元年,河赤于龍門三里。{{*|《水經.河水注》 案:戴震校本雲:“案近刻'河'下有'水'字。”《存真》、《輯校》作“河水”。此據永樂大典本。 〔三七〕《書紀年》曰:}}<br>昭公六年十二月,桃杏花。{{*|《太平御覽》卷九六八果部 案:《訂補》雲:“按《御覽》引此文在'幽王十年九月,桃杏實'上,同為一條,則昭公疑非晉昭公,當是昭王之誤。今本《紀年》:昭王'六年,冬十二月,桃李華',所據尚不誤。”案今本《紀年》景王十九年“冬十二月,桃杏花”,當晉昭公六年,所據與今傳《御覽》同。又今本昭王六年條作“桃李花”,與此作“桃杏花”者亦異。《訂補》所疑非是。 〔三八〕《書紀年》曰:}}<br>晉定六年,漢不見于天。{{*|《太平御覽》卷八七五咎徵部 案:《輯校》作“晉定公”,影宋本、鮑刻本皆無“公”字。 〔三九〕(《竹書》):}}<br>楚囊瓦奔鄭。{{*|《春秋啖趙集傳纂例》卷一 案:原註:“因曰是子常。”《春秋.定公四年》:“冬十有一月庚午,蔡侯以吳子及楚人戰于柏舉,楚師敗績,楚囊瓦出奔鄭。”《左傳》作“子常奔鄭”。《訂補》列于晉定公六年。 〔四0〕《紀年》曰:}}<br>晉定公十八年,青虹見。{{*|《太平御覽》卷一四天部 〔四一〕王劭按,《紀年》:}}<br>簡公後次孝公,無獻公。{{*|《史記.燕世家》索隱 案:《史記》《燕世家》及《十二諸侯年表》于簡公、孝公之間有獻公一代,《紀年》無。《存真》、《輯校》據此作“【燕簡公卒,次孝公立】”,列于晉定公十八年後。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係于十九年,雲:“索隱于《史記》所言在位年數,凡與《紀年》異者,多引紀文校正之,今于簡公下唯引王劭此說,是紀謂簡公亦在位十二年也。”是。王劭之說當出所著《讀書記》,見《隋書.王劭傳》。 〔四二〕《竹書紀年》:}}<br>晉定公二十年,洛絕于周。{{*|《水經.洛水注》 〔四三〕《紀年》曰:晉定公二十五年,西山女子化為丈夫,與之妻,能生子。其年,鄭一女而生四十人,二十死。《開元占經》卷一一三 案:《搜神記》卷六:“周哀王八年,鄭有一婦人,生四十子,其二十人為人,二十人死。”干寶曾見《紀年》,所記當本此條。《 輯校》脫“二十死”三字。 〔四四〕《竹書紀年》曰:}}<br>晉定公二十八年,淇絕于舊衛。{{*|《水經.淇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作“二十八年”,趙一清、戴震校本刪“二”字。《存真》、《輯校》皆據戴校。今本《竹書紀年》係于周敬王三十六年,當晉定公二十八年,是所據與大典本《水經註》同。雷學淇《 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亦列于二十八年。現據永樂大典本。 〔四五〕《竹書紀年》:}}<br>晉定公三十一年,城頓丘。{{*|《水經.淇水注》 〔四六〕《竹書紀年》曰:}}<br>宋殺其大夫皇瑗于丹水之上。{{*|又曰:<br>}}<br>宋大水,丹水壅不流。{{*|《水經.獲水注》 案:《存真》合為一條,刪“又曰”二字。《輯校》仍分二條,前條係于晉定公三十五年,後條附“無年世可系者”。現姑據《存真》編次。《左傳.哀公十八年》:“春,宋殺皇瑗。”《存真》、《 輯校》系年據此。 〔四七〕《竹書紀年》曰:}}<br>晉出公五年,澮絕于梁。{{*|《水經.澮水注》 〔四八〕《竹書紀年》曰:}}<br>晉出公五年,丹水三日絕不流。{{*|《水經.沁水注》 〔四九〕《竹書紀年》:}}<br>晉出公六年,齊、鄭伐衛。荀瑤城宅陽。{{*|《 水經.濟水注》 《竹書》雲:}}<br>宅陽一名北宅。{{*|《史記.穣侯列傳》正義 案:“宅陽一名北宅”,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證》卷四並以為註文,《輯校》同。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四九雲:“此當是荀勖、束皙輩校正之語”,是。 〔五0〕《紀年》雲:晉}}<br>出公十年十一月,于粵子句踐卒,是為菼執。{{*|《史記.越世家》索隱 案:《存真》、《輯校》後有“次鹿郢立”,四字乃他條之文。《訂補》所引《路史.後紀》卷一三注,見本書附錄。 一九六五年,湖北江陵望山一號楚墓,曾出土越王勾踐劍,銘文為:“越王鳩淺自作用鐱。”勾踐、鳩淺同聲相通。 〔五一〕《紀年》雲:(}}<br>衛悼公)四年卒于越。{{*|《史記.衛世家》索隱 案:《存真》雲:“立悼公事,見《左傳.魯哀公二十六年》,當晉出公之六年,則悼公之卒,應在晉出公之十年也。 ”《輯校》同。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訂》卷四亦皆據此補于出公十年。 〔五二〕《紀年》雲:}}<br>于粵子句踐卒,次鹿郢立,六年卒。{{*|《史記.越世家》索隱 案:金陵局本于“勾踐卒”下有“是菼執”三字,宋耿秉本、黃善夫本、元彭寅翁本迄清殿本皆無(見水澤利忠《史記會注考證校補》卷四一頁一四)。今據耿秉等本。《存真》、《輯校》列于晉出公十六年,作“【于粵子鹿郢卒,子不壽立】。”《訂補》所引《路史.後紀》卷一三注,見本書附錄。 鹿郢,《史記.越世家》作“鼫與”,索隱引樂資雲:“《越語》謂鹿郢為鼫與也。”當出所為《春秋後傳》(見《隋書.經籍志》),書今佚,據殘存佚文,頗引《紀年》以證史,此云“鹿郢”蓋亦本《紀年》。《左傳.哀公二十四年》作“適郢”,《越絕書》卷八作“與夷”,《吳越春秋》卷一0作“興夷”。金文有《者𣱼鐘》,銘曰:“隹戉十有九年,王曰:者𣱼”,陳夢家《六國紀年表考證》謂為勾踐十九年器,疑作器者“者𣱼 ”即與夷,亦即鹿郢(《燕京學報》第三七期頁一八七)。 〔五三〕《竹書紀年》曰:}}<br>荀瑤伐中山,取窮魚之丘。{{*|《水經.巨馬水注》 《竹書》曰:晉荀瑤伐中山窮魚之丘。《初學記》卷八州郡部 《竹書紀年》曰:晉荀瑤伐中山,取窮魚之丘。《太平御覽》卷六四地部 《竹書紀年》雲:晉荀瑤伐中山,取窮魚之丘。《太平寰宇記》卷六七易州易縣 案:《存真》雲“此未詳何年”,次于晉出公十六年後,《輯校》同。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列于十八年,蓋從今本。現姑據《存真》列此。 〔五四〕《竹書紀年》:}}<br>晉出公十九年,晉韓龍取盧氏城。{{*|《水經.洛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無“取盧”二字,今據戴校。《存真》作“龍”,雲:“'龍',一作'龐'。”《輯校》作“龐”。戴校雲:“' 龍',今《竹書紀年》作'龐'。”“龍”、“龐”古音同相通。 〔五五〕《竹書紀年》:}}<br>晉出公(三)〔二〕十年,智伯瑤城高梁。{{*|《水經.汾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朱謀□本作“三十年”,晉出公在位僅二十三年,顯誤。趙一清、戴震校本據今本《紀年》改作“十三年”,《存真》、《輯校》從之。又今本本條附註雲:“一本晉出公二十年。”今本已將《紀年》晉年全改為周年,則所謂“一本”,絕非指今本《 紀年》之另一本。蓋今本此條當亦輯自《水經註》,見“三十年”有誤,乃臆定為“十三年”,當周貞定王七年。注者見他本《水經註》有作“二十年”者,因注于下,則所謂“一本”當指《水經註》。趙紹祖《竹書紀年校補》卷二雲:“出公無三十年,當以二十年為是。”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三二亦云:“酈注云: ……《竹書紀年》:晉出公二十年,智伯瑤城高梁。”即據此註語改正,並列于出公二十年,是。 《義證》雲:“智伯瑤即荀瑤,詳見上。智本邑名,《左傳》自荀首以下皆以'知'稱。” 〔五六〕按《紀年》:成侯名載。《史記.燕世家》索隱 按《紀年》:}}<br>智伯滅,在成公二年也。{{*|《史記.燕世家》索隱 案:宋黃善夫本迄清殿本皆作“成侯”,金陵書局本作“成公”(見水澤利忠《史記會注考證校補》卷三四頁一二)。 此以智伯滅在燕成公二年,《晉世家》索隱引《紀年》以為在晉出公二十二年(見下),則成公元年當出公二十一年。逾年改元,孝公之卒,成公之立,當在出公二十年。《存真》據此列為“【二十年,燕侯載立】”,是。《輯校》作“燕孝公卒,次成侯載立”,係于出公十九年。金文多郾(燕)侯載器,《三代吉金文存》卷一九、二0著錄有《郾侯載戈》、《郾侯載矛》,與《紀年》可互證。 〔五七〕《竹書紀年》:}}<br>晉出公二十二年,河絕于扈。{{*|《水經.河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朱謀□本作“二十二年”,趙一清、戴震校本據今本《紀年》改作“十二年”,《存真》、《輯校》據之。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係于二十二年,是。《訂補》所引《路史.國名紀》丁,見本書附錄。 〔五八〕如《紀年》之說,此乃出公二十二年事。《史記.晉世家》索隱 案:《史記.晉世家》:}}<br>“哀公四年,趙襄子、韓康子、魏桓子共殺知伯,盡併其地。”{{*|索隱:“如《紀年》之說,}} <br>此乃出公二十二年事。{{*|”《存真》據此作“【二十二年,魏桓子、韓康子、趙襄子共殺智伯,併其地】” ,《輯校》作“【二十二年,趙襄子、韓康子、魏桓子共殺智伯,盡併其地。】”皆據《史記.晉世家》,《輯校》更全錄《史記》之文。 〔五九〕《紀年》又云:}}<br>出公二十三年奔楚,乃立昭公之孫,是為敬公。{{*|《史記.晉世家》索隱 案:《史記.晉世家》:“出公十七年,知伯與趙、韓、魏共分範、中行地以為邑。出公怒,告齊、魯,欲以伐四卿。四卿恐,遂反攻出公,出公奔齊,道死。故知伯乃立昭公曾孫驕為晉君,是為哀公。哀公大父雍,晉昭公少子也,號為戴子。戴子生忌,忌善知伯,蚤死,故知伯欲盡並晉,未敢,乃立忌子驕為君。”《趙世家》:“襄子立四年,知伯與趙、韓、魏盡分其範、中行故地。晉出公怒,告齊、魯,欲以伐四卿。四卿恐,遂共攻出公。出公奔齊,道死。知伯乃立昭公曾孫驕,是為晉懿公。”據《晉世家》,出公之後為哀公,《 趙世家》則出公之後為懿公,《六國年表》之世次又為出公錯、哀公忌、懿公驕,(今本脫懿公一代,蓋後人據《晉世家》刪之,《晉世家》索隱、《六國年表》正義所引皆有。)又皆無《紀年》之敬公一代,似莫可究詰。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三二雲:“《晉世家》明雲:'立昭公曾孫驕為哀公。'《趙世家》又謂驕是懿公,則哀懿自是一人之諡,猶周之貞定王,《左傳》正義引《世本》,或稱貞王,或稱定王也,《竹書》又謂哀懿公即敬公耳。傳謂敬公是昭公之孫,孫即曾孫,猶《魯頌》謂僖公為周公之孫,蓋孫是後裔之大名,非必皆子之子也。奔齊奔楚及在位年數,與《史記》各殊,此聞見異詞,而《竹書》以晉人紀晉事,當不誤也。”是。 〔六0〕《紀年》雲:}}<br>不壽立十年見殺,是為盲姑,次朱句立。{{*|《史記.越世家》索隱 案:《存真》、《輯校》列于晉敬公三年。《訂補》所引《路史.後紀》卷一三注,見本書附錄。 金文有“越王州勾矛”及“越王州勾劍”,銘文為“越王州勾自作用矛”或“越王州勾自作用劍”,皆鳥書,見容庚《鳥書考》( 《 中山大學學報》一九六四年第一期)。一九七三年,湖北江陵藤店一號楚墓亦出土越王州勾劍一,鳥書,銘文與過去發現者同。“州勾”即“朱勾”。朱勾,《史記.越世家》、《越絕書》卷八、《吳越春秋》卷一0皆作“翁”。 〔六一〕按《紀年》:}}<br>魏文侯初立,在敬公十八年。{{*|《史記.晉世家》索隱 案:《存真》列于晉敬公十八年,于晉烈公十五年“魏文侯卒”下云:“索隱雲:'《紀年》文侯五十年卒。'考文侯立于晉敬公十八年,《晉世家》索隱有明文可據。是歲當周考王七年,至此曆三十八年,當周安王五年。《魏世家》雲:'文侯三十八年卒。'是也。若果有五十年,則文侯初立應在晉敬公六年,又與《晉世家》索隱所引不合,應闕疑。”是《紀年》文侯立于敬公十八年與在位五十年卒,二者之間不合,如朱氏所疑。《輯校》列于敬公六年,雲:“案《 魏世家》索隱引《紀年》:'文侯五十年卒,武侯二十六年卒。'由武侯卒年上推之,則文侯初立,當在敬公六年。索隱作'十八年','十八'二字乃'六'字誤離為二也。”此說實本于雷學淇《介庵經說》,所著《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亦係“魏文侯立”于晉敬公六年,雲:“'十八'即'六'字之訛,蓋'六'字點形少長,出于畫下,即似'十八'。” 陳夢家《六國紀年表考證》以《紀年》兩條本無不合,雲:“魏斯在位五十年,立十二年而自稱侯,故《晉世家》索隱雲:'按《紀年》文侯初立在敬公十八年。'據《紀年》,敬公十八年當周考王七年,魏斯既立之十二年也;其明年,周考王八年、晉幽公元年,文侯改元稱元年,下至周安王六年,為稱侯之三十八年,在位之五十年。由此上推五十年至周定王二十四年為魏斯元年。此所考訂,本《紀年》魏斯(文侯)在位五十年卒之記載,分前十二年為未稱侯而後三十八年為稱侯改元。稱侯改元之年又據《晉世家》索隱所引《紀年》文,而此'文侯初立'應在稱侯改元之前一年。”(見《燕京學報》第三六期頁一一八)此折衷之論,可備一說。現從《輯校》列于敬公六年。 〔六二〕《紀年》雲:}}<br>晉幽公七年,大旱,地長生鹽。{{*|《北堂書鈔》卷一四六酒食部 〔六三〕《竹書紀年》曰:(}}<br>晉)幽公九年,丹水出相反擊。{{*|《水經.沁水注》 〔六四〕《竹書紀年》:}}<br>幽公十三年,魯季孫會晉幽公于楚丘,取葭密,遂城之。{{*|《水經.濟水注》 《竹書紀年》:}}<br>幽公十三年,魯季孫會晉侯于楚,取葭密,遂城之。{{*|《太平寰宇記》卷一三曹州乘氏縣 案:永樂大典本《水經註》“幽公十三年”朱謀□本作“幽王”,箋雲:“舊本作'幽公'。”全祖望、趙一清、戴震校本改作“元公三年”。戴校本雲:“案近刻訛作幽王十三年。”《存真》、《輯校》列于晉幽公三年,“幽公”從舊本,“三年”從戴校。現據大典本《水經註》及《太平寰宇記》列于幽公十三年。 〔六五〕《紀年》雲:}}<br>夫人秦嬴賊公于高寢之上。{{*|《史記.晉世家》索隱 案:《太平御覽》卷八七六引《史記》:“幽公十二年,無雲而雷,至十八年,晉夫人秦嬴賊君于高寢。” 《存真》雲:“今《史記》無之,當是《紀年》文也。”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證》卷四亦以為引《紀年》而誤。此《史記》非《紀年》,詳本書附錄。《存真》、《輯校》列于晉幽公十八年,系年據此,則是。 〔六六〕《竹書紀年》曰:}}<br>晉烈公元年,趙獻子城泫氏。{{*|《水經.沁水注》 《竹書紀年》曰:}}<br>晉烈公元年,趙獻子城泫氏。{{*|《太平寰宇記》卷四四澤州高平縣 案:《訂補》所引《路史.國名紀》己,見本書附錄。又所補《 寰宇記》一條僅見清萬廷蘭刻本,清幹隆樂氏本、晚清金陵書局本皆無,《存真》、《輯校》亦未收。 〔六七〕《竹書紀年》:}}<br>晉烈公元年,韓武子都平陽。{{*|《水經.汾水注》 〔六八〕《紀年》:}}<br>于粵子朱句三十四年滅滕。{{*|《史記.越世家》索隱 案:《訂補》所引《路史.國名紀》甲,見本書附錄。 《存真》、《輯校》列于晉幽公十四年,誤。案晉敬公在位僅十八年,此誤從今本《紀年》,以敬公在位為二十二年。(王國維《今本竹書紀年疏證》卷下,見本書二七六頁。)其間相差四年,故本條應列于晉烈公元年。說詳陳夢家《六國紀年表考證》(《燕京學報》第三六期頁一一六),《訂補》本此。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係于烈公二年。現從《訂補》。 〔六九〕按《紀年》:}}<br>作(燕)文公二十四年卒,簡公立。{{*|《史記.燕世家》索隱 案:《存真》、《輯校》列于晉幽公十四年,誤,當列于晉烈公元年,說詳陳夢家《六國紀年表考證》。(《燕京學報》第三七期頁一七五)雷學淇《考證竹書紀年》亦係于烈公元年。 〔七0〕'''《紀年》內……無“肅”字。'''《史記.秦始皇本紀》索隱 案:《秦始皇本紀》:“肅靈公,昭子子也。”索隱:“《紀年》及《系本》無'肅'字。立十年,《表》同。《紀》十二年。”郝懿行《竹書紀年校正》卷一三據此補“秦靈公卒”,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補“秦靈公立十年卒”。《存真》、《輯校》亦作“【 秦靈公卒】”。是皆以索隱所引“立十年”為《紀年》之文。案索隱僅以《紀年》無“肅”字,與《始皇本紀》異。“立十年”即《本紀》之“享國十年”,與《六國年表》同,而與《秦本紀》作“十二年”者異,索隱之意如此,是此三字當非《紀年》所有,似不應補為“ 秦靈公卒”。《紀年》之文已不可知,但索隱系此于靈公即位之下,疑《紀年》本有秦靈公初立之文,或可書為“秦靈公立” 。 《考訂》列于晉烈公二年,《存真》、《輯校》列于晉幽公十五年。《訂補》雲:“按靈公卒,《史記.六國表》在威烈王十一年,則當在晉烈公元年,見附表。此因敬公年歲之差異,遂誤前四年。”此說雖是,但本條是否可補為“秦靈公卒”,尚在疑似之間,現姑從舊輯,列于烈公元年。 〔七一〕《竹書紀年》:}}<br>晉烈公四年,越子朱句滅郯,以郯子鴣歸。{{*|《水經.沂水注》 《紀年》:于粵子朱句……三十五年滅郯。《史記.越世家》索隱 案:《存真》雲:“《水經.沂水注》引作晉烈公四年,疑傳刻訛也。”《輯校》亦以《沂水注》所引系年與索隱不合。《存真》、《輯校》皆列于晉幽公十五年。《訂補》雲:“據《越世家》索隱所引越紀年排算,此事當在晉烈公二年,見附表。疑《沂水注》'四'字或為'二'之誤。《通鑑外紀目錄》:'晉烈公四年,越滅郯。'當即本《紀年》,則四年之訛相傳已久。”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系于烈公三年,雲:“蓋古文'三''四'皆積畫成字,故'三'誤為'□'也。”現從《訂補》列于二年。 〔七二〕《竹書紀年》:}}<br>晉烈公三年,楚人伐我南鄙,至于上洛。{{*|《 水經.丹水注》 《竹書紀年》雲:晉烈公三年,楚人伐我南鄙,至于上洛。《太平寰宇記》卷一四一商州上洛縣 《竹書紀年》:晉烈公三年,楚人伐我南鄙,至于上洛。《輿地廣記》卷一四商州上洛縣 案:《輯校》所引《路史.國名紀》己,見本書附錄。 〔七三〕《竹書紀年》:}}<br>晉烈公四年,趙城平邑。{{*|《水經.河水注》 《竹書》曰:晉列公四年,趙城平邑。《初學記》卷八州郡部 《竹書紀年》雲:晉烈公四年,趙城平邑。《太平寰宇記》卷五四魏州南樂縣 案:永樂大典本,朱謀□本《水經註》皆作“四年”,戴震校本改作“二年”,蓋據今本《紀年》。《存真》列于二年,《輯校》列于四年。 《史記.趙世家》:“(獻侯)十三年,城平邑。”《六國年表》趙獻侯十三年亦列有“城平邑”。《水經.□水注》:“□水又東迳平邑縣故城南,趙獻侯十三年,城平邑。”據《紀年》,獻侯十三年當晉烈公五年,與此相差一年。 〔七四〕《紀年》:}}<br>三十七年朱句卒。{{*|《史記.越世家》索隱 案:《訂補》所引《路史.後紀》卷一三注,見本書附錄。《存真》、《輯校》列于晉幽公十七年,誤。《訂補》雲:“案此事當在晉烈公四年。”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係于烈公五年。現從《 訂補》。 〔七五〕(《竹書紀年》):(}}<br>晉烈公)五年,田公子居思伐趙鄙,圍平邑。{{*|《水經.河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作“趙鄙”,趙一清、戴震校本改為“邯鄲”,蓋據今本《紀年》。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作“趙鄙”。《存真》、《輯校》據戴校作“邯鄲”,誤。 《輯校》雲:“田居思即《戰國策》之田期思,《史記.田敬仲世家》之田臣思(巨思之訛)。《水經.濟水注》引《紀年》作田期,《史記.田敬仲世家》索隱引《紀年》謂之徐州子期。而據《濟水注》:'齊田期伐我東鄙。'在惠成王十七年,距此凡五十三年,且三家尚未分晉,趙不得有邯鄲之稱。疑《河水注》所引'晉烈公五年',或有誤字也。”《輯校》沿戴校據今本改“趙鄙”為“邯鄲”之誤,以“三家尚未分晉,趙不得有邯鄲之稱”;又以田居思即田期,因疑《水經註》所引《紀年》之晉烈公五年或有誤字。(《存真》亦云:“趙都邯鄲,《世家》在敬侯元年,當魏武侯十一年,此蓋追書也。”) 《通鑑外紀》卷一0:“(周威烈王)九年,齊伐趙東鄙,圍平邑。”據《外紀目錄》為晉烈公五年。金履祥《通鑑前編》卷一八:“威烈王十一年,齊田居思伐晉趙氏鄙,圍平邑。”據《史記.六國年表》亦在烈公五年(今本《紀年》此條亦係于威烈王十一年)。所據皆當為《河水注》引《紀年》,可證兩宋人所見之本皆作“趙鄙”及“晉烈公五年”,與永樂大典本合。《存真》、《輯校》所疑非是。又田居思亦非田期,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四三、四六,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三四、三七皆曾指出。《義證》卷三四雲:“ 居思者,陳公子完之裔孫也,其係未詳。”“居思乃田氏支庶仕于齊者。”田期即田忌,乃桂陵之戰齊軍統帥,別為一人,見後。 〔七六〕案《紀年》:}}<br>齊宣公〔四〕十五年,田莊子卒。{{*|《史記.田敬仲完世家》索隱 案:《史記.田敬仲完世家》:“(宣公四十五年)莊子卒,子太公和立。”索隱:“案《紀年》:齊宣公十五年,田莊子卒;明年,立田悼子;悼子卒,乃次立田和。是莊子後有悼子,蓋立年無幾,所以作《系本》及記史者不得錄也。而莊周及鬼穀子亦云:田成子殺齊君,十二代而有齊國。今據《系本》、《系家》,自成子至王建之滅,唯只十代,若如《紀年》則悼子及侯剡,即有十二代,乃與《莊子》、《鬼谷》說同,明《紀年》亦非妄。”莊周之說見《莊子.胠篋篇》,今本《鬼穀子》無此語。 洪頤烜《校正竹書紀年》卷下、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證》卷四據此補于貞定王二十四年,郝懿行《竹書紀年校正》卷一二補于貞定王二十八年。《存真》、《輯校》列于晉敬公十一年。此皆據齊宣公十五年推算,誤。 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作“齊宣公四十五年,田莊子卒”,係于晉烈公五年,雲:“考索隱此段所引紀文,'宣公'下蓋落一'四'字。《紀年》之說本亦謂宣公四十五年莊子卒,明年悼子立,立六年,至晉烈公十一年即卒,故索隱曰'立年無幾'。若莊子于宣公十五年卒,是悼立三十六年矣,豈得云'無幾'乎?”楊守敬《水經註疏》卷二四亦云:“按《史記.田齊世家》:'宣公四十五年,莊子卒。'索隱引《竹書》作'十五年,田莊子卒;明年,立田悼子;悼子卒,乃次立田和'。索隱所引蓋脫一'四'字,若是宣公十五年,不得在晉烈公十一年也。”(《紀年》謂“晉烈公十一年,田悼子卒”。見後,故雷、楊二氏雲然。)說是,今據增“四”字,並列于晉烈公五年。 〔七七〕案《紀年》:}}<br>齊宣公〔四〕十五年,……明年,立田悼子。{{*|《史記.田敬仲完世家》索隱 案:《存真》、《輯校》列于晉敬公十三年。據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應係于晉烈公六年,說詳見上條。 〔七八〕《紀年》雲:}}<br>(秦)簡公九年卒,次敬公立。{{*|《史記.秦本紀》索隱 王劭按:《紀年》雲:(秦)簡公後,次敬公。《史記.秦始皇本紀》索隱 案:《秦始皇本紀》索隱所引一條,《存真》、《輯校》失收。《存真》、《輯校》列于晉烈公六年。《訂補》雲:“當在烈公十年。”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係于烈公十一年。現從《訂補》。 《史記.六國年表》秦簡公在位十五年,簡公之後為惠公,惠公在位十三年。據《紀年》則簡公、惠公之間尚有敬公一代,年數亦異。但《六國年表》本于《秦記》,《秦始皇本紀》後所附《秦記》亦同,當以《史記》為正。 〔七九〕《竹書紀年》:}}<br>晉烈公十一年,田悼子卒。田布殺其大夫公孫孫,公孫會以廩丘叛于趙。田布圍廩丘,翟角、趙孔屑、韓師救廩丘,及田布戰于龍澤,田布敗逋。{{*|《水經.瓠子水注》 《紀年》:宣公五十一年,公孫會以廩丘叛于趙。十二月,宣公薨。《史記.田敬仲完世家》索隱 《紀年》:悼子卒,乃次立田和。《史記.田敬仲完世家》索隱 案:《存真》改晉烈公十一年為七年,《輯校》仍列于烈公十一年。《訂補》雲:“朱本'十一年'改作'七年'。蓋據《田敬仲世家》索隱引'(齊)宣公五十一年',合算晉年,而誤以晉敬公為二十二年,相差四年,遂改《瓠子水注》'十一年'為'七年',以求符合。王氏不取。甚是。” 《史記.六國年表》:“(齊宣公五十一年),田會以廩丘反。”《齊太公世家》:“宣公五十一年卒,子康公貸立,田會反□丘。 ”《田敬仲完世家》:“宣公五十一年卒,田會自廩丘反。”田會即公孫會,齊大夫,與《紀年》合。《呂氏春秋.不廣》:“齊攻廩丘,趙使孔青將死士而救之,與齊人戰,大敗之。齊將死,得車二千,得屍三萬,以為二京。”《孔叢子.順勢》:“齊攻趙,圍□丘,趙使孔青師五萬擊之,克齊軍,獲屍三萬。”即記是役,孔青亦即孔屑。 〔八0〕《竹書》雲:}}<br>烈公十二年,王命韓景子、趙烈子、翟員伐齊,入長城。{{*|《水經.汶水注》 案:《呂氏春秋.下賢》:“(魏文侯)故南勝荊于連堤,東勝齊于長城,虜齊侯,獻諸天子,天子賞文侯以上聞。”與《紀年》所記為一事。翟員即上條之“翟角”,魏帥。晉烈公十二年當魏文侯四十二年。時三晉之中,文侯最強,此役實以魏為主,故《呂氏春秋》僅舉文侯。金文有《[宀言言言]羌鐘》銘文為:“唯廿有再祀,[宀言言言]羌作戎,厥闢韓宗徹率徵秦迮齊,入長城,先會于平陰。武侄寺力,[宀言言言]<ref>此字乃“宀”下有三“言”。Unicode編碼為U+2BD2A</ref>敓楚京。賞于韓宗,命于晉公,邵于天子。用明則之于銘。武文咸刺,永枼毋忘。”(《兩周金文辭大系》考釋頁二三四)此“廿有再祀”為周威烈王二十二年,當晉烈公十二年。據前條,晉烈公十一年當齊宣公五十一年;又據《史記》六國年表,齊宣公五十一年當周威烈王二十一年,則威烈王二十二年正當晉烈公十二年,《紀年》與《[宀言言言]羌鐘》所記全合。𠫑羌,韓將。所謂“賞于韓宗”指韓景子,“命于晉公”指晉烈公,“邵于天子”指周威烈王。由《紀年》可以釋《[宀言言言]羌鐘》之文,由《[宀言言言]羌鐘》亦可以證《紀年》之確。 〔八一〕《紀年》:}}<br>……景子,名處。{{*|《史記.韓世家》索隱 案:《史記.韓世家》:“十六年,武子卒,子景侯立。”索隱:“《紀年》及《系本》皆作景子,名處。”諸本皆作“處”,明凌稚隆本、清殿本改作“虔”(見《史記會注考證校補》卷四五頁八)。《史記.六國年表》及《韓世家》皆作“虔”。《史記》作“景侯”,名“虔”,《紀年》、《世本》則作“景子”,名“處”,與之異,索隱之釋本在于此。如改為“虔”,與《史記》同,則與索隱原意不合。《存真》、《輯校》作“虔”,非是。現從《存真》、《輯校》列于晉烈公十二年。}} {{footer}}{{PD-old}} All content in the above text box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ShareAlike license Version 4 and was originally sourced from 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diff=prev&oldid=1999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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