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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 沈涯夫、牟春霖诽谤案
|noauthor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y=1988|m=4|d=11
|type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type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判例
|notes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88年4月11日裁定,刊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8年第2号(总14号),第42-44页(总第90-92页),1988年6月20日出版。{{edition}}
|from=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edition =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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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杜融,男,51岁,上海宝山钢铁总厂水上运输部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国飞,上海市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成大为,上海市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

(contracted; show full)

以上证据表明,沈涯夫、牟春霖撰写的“谜”文不仅具有诽谤他人的故意,而且实施了诽谤他人的行为,情节是严重的。

至于沈涯夫、牟春霖上诉声称要求保护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言论、出版的自由和权利。但是,新闻记者和所有公民一样,在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时候,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上海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沈涯夫、牟春霖无视狄振智患有精神病的客观事实,拒不接受有关组织、群众、同事和上级领导机关的忠告和规劝,故意捏造和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了杜融的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沈涯夫、牟春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根据沈涯夫、牟春霖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予以处罚,均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88年4月1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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